入组标准
1、受试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受试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受试者无单采血禁忌症;
3、18岁≤年龄≤70岁,性别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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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符合IMWG诊断标准(附录B)的复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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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患骨髓瘤3年内,处于既往治疗史2线结束,但小于5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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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接受至少2种治疗方案(包括自基因或异基因SCT,每次移植及相关支持治疗可视作1种治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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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和一种免疫调节剂后疾病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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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应用过CD38单抗或由于其它原因无法应用CD38单抗者,当前不适合自基因或异基因SCT治疗,或拒绝SCT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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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入组过其他化药新药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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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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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BCMA CAR-T后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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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MM合并其他浆细胞病,如:MM合并AL(淀粉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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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MM合并WM(巨球)的患者。
6、疾病状况可被评估,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1)血清M-蛋白≥5g/L;
2)24h尿M-蛋白≥200mg;
3)血清M蛋白水平均未达到可评估标准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血清游离轻链比值异常且受累游离轻链≥100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κ/λ单克隆游离轻链(FLC)比异常;
4)可通过检测或图像进行评估的浆细胞瘤或骨髓浆细胞比例≥10%,并留取骨髓液或骨髓组织做CS1表达检查。
7、筛选期以及在治疗前10天内,脏器功能基本正常,包括:
1)肝肾功能
a.血清肌酐(CRE)≤2.5xULN
b.或24h肌酐清除率≥30mL/min
(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附录C)
c.ALT或AST≤3xULN
e.总胆红素(TBiL)≤2.0xULN
f.校正血清钙≤14mg/dL(≤3.5mmol/L);或游离离子钙≤6.5mg/dL (≤1.6mmol/L)
2)血常规
a.中性粒细胞计数≥0.5x10
9/L
b.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0.7x10
9/L
c.血小板PLT≥50x10
9/L
d.血红蛋白HGB≥70g/L
3)其它
a.凝血酶原时间(PT)≤ ULN+3s
b.室内空气血氧饱和度≥92%
8、对于有处于性活跃期且有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的12个月内采取避孕失败率<1%的可靠避孕措施(包括男性绝育、正确使用避孕套等)。
排除标准
1、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
2、有以下既往治疗史
1)在单采血前12周内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
2)在单采血前4周内接受活疫苗和/或计划参加试验后接受活疫苗者
3)在单采血前4周内周内曾应用针对移植物及组织以上抗宿主排异反应 (GVHD)的免疫抑制剂,或被诊断患有急性或慢性GVHD
4)在单采血前1周内接受过剂量大于5mg/天泼尼松*3天(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长期使用皮质类固醇类药物(局部吸入、外用除外)者。
5)在单采血前,既往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
a.在 21天内使用单克隆抗体治疗多发性骨髓瘤
b.在 21天内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c.在 14天内接受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d.在 7天内接受免疫调节剂治疗
e.在 14天内接受放疗
注:如果射野覆盖≤5%的骨髓储备,则无论放疗结束日期是哪天,受试者都有资格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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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知情同意前4周内接受过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7)正在参加其它临床试验者
3、有以下疾病史
1)已知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受累或表现出多发性骨髓瘤脑膜受累的临床体征
2)高血压且药物治疗无法获得良好控制者(血压>160/100mmHg)
3)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4)NCI CTCAE version5.0分级≥2级的心律失常,
5)QTcF>450ms
(QTcF采用Fridericia校正公式QTcF=QT/RR0.33计算)同时服用会延长QT间期的药物(包括Ia及III类抗心律不齐药物)
6)有尖端扭转病史或先天性QT延长综合征史
7)在签署知情同意前6个月内患有以下任意以一种疾病
a.心肌梗死
b.严重或不稳定心绞痛
c.冠状动脉搭桥或外周动脉搭桥植入手术
d. 充血性心力衰竭
8)既往患有颅脑外伤、意识障碍、癫痫、较为严重的脑缺血或脑出血性疾病
9)患有任何可能影响本研究疗效评估的先天性或获得性神经系统疾病、血管疾病或系统性疾病(例如帕金森病、脑瘫、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10)筛选期时研究者判断有不能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疾病
11)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HIV)
12)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核心抗体阳性且处于乙肝活动期(乙肝核酸定量≥正常值上限
13)丙肝抗体(Anti-HCV)检测阳性,且处于丙肝活动期(丙肝核酸定量≥1.00×10
2拷贝/ml)
14)避免严重浆白患者
15)对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或过敏性反应史
16)有实体器官移植病史
17)筛选访视前52周内有酗酒、药物滥用史或正在酗酒(由研究者判断)
18)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者
19)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例如(但不限于)神经系统、肾、肝、 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并且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妨碍受试者加入本研究
20) 有临床异常表现需排除疾病的,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 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 骨骼等系统,主要是希望避免有过多其他基础疾病在进行高剂量给药后带来的明确副作用发生及不明副作用产生。
4、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
5、尽可能规避避参加过超过2次以上的临床实验的病人入组
如受试者未能在计划的时间完成来院访视,研究者应尽一切可能与其取得联系。如可能在任何情况下,研究者均要尽最大努力记录受试者的治疗结果。
受试者可按自己意愿在任何时间退出研究,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询问退出研究的原因,如可能,应要求受试者返回研究中心进行最后一次访视,并尽可能地随访任何没有缓解的不良事件
出于对受试者安全、行为或管理方面的原因,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判断可在研究的任何时间要求受试者退出研究。退出原因可能如下:
1、观察到符合IMWG定义的疾病进展。如果出现下列3项之一,则不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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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观察到的疾病进展被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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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研究者认为症状或表现评分与上次评估相比没有对比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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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研究者认为没有必要立即给予其他治疗
2、发生不可耐受毒性反应,或者疾病及健康状况恶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宜继续试验
3、受试者不遵从本方案的治疗和访视,使用了非本研究许可的用于抗肿瘤治疗的其他药物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放疗、化疗、手术治疗、细胞治疗等
4、受试者自主选择退出研究
5、受试者失访
6、申办者、主要研究者、IRB和管理当局(NMPA)终止本临床研究受试者退出试验,(除非受试者拒绝后续数据收集)仍继续收集相关数据。
7、但是以下情况将不再收集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