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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评价 SYS6010 单药、SYS6010 联合 SYH2051 双药在晚期实体瘤 患者中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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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YS6010 、SYH2051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 年龄 18~75(含)周岁,性别不限;
3. 纳入 EGFR 表达阳性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各队列具体要求如下:
 联合给药剂量递增阶段 A 组和 B 组计划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至少经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肺癌参与者,包括小细胞肺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
 C 组计划纳入既往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仅含铂化疗及 PD-(L)1 单抗一线治疗失败的复发性小细胞肺癌参与者;
 D 组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驱动基因阳性、驱动基因阴性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
 对于驱动基因阳性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要求:D1 组既往经 TKI 和含铂方案化疗治疗失败,D2 组既往仅经 TKI 治疗失败;
 对于 D3 组驱动基因阴性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和 D4 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要求经至少一线含铂化疗及 PD-(L)-1 单抗治疗失败,但既往未经多西他赛药物治疗者,既往治疗线数≤3 线。
 联合给药剂量扩展阶段小细胞肺癌纳入标准同 C 组,E2 组纳入标准同 D4组,E3 组纳入标准同 D3 组;
 联合给药扩展队列如下:
 E1 组纳入小细胞肺癌参与者标准同 C 组;
 E4 组纳入标准分别对应 D1、D2 组人群;
 E5 组纳入其他实体瘤,具体要求根据获得的数据决定。
4. EGFR 表达阳性,或存在 EGFR 突变,EGFR 表达以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已有指定中心实验室同一方法学检测结果的可以接受既往检测结果),EGFR 突变患者接受既往检测结果;
5. 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 RECIST v1.1 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靶病灶必须未经放疗,或接受过放疗但在放疗后有明确的疾病进展的证据。脑转移病灶不可作为靶病灶;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分;
7. 预计生存时间超过 3 个月;
8. 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在非干预状态下,符合:
1) 血常规: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9/L (在血液学评估前 7 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治疗,14 天内未接受过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PEG-CSF)治疗);
b. 血小板 ≥ 100×109/L(在血液学评估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疗) ;
c. 血红蛋白 ≥ 90 g/L(在血液学评估前 14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输血治疗);
2) 肾功能:血清肌酐 ≤ 1.5×正常范围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 50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3) 肝功能:
a. 总胆红素 ≤ 1.5×ULN(Gilbert 综合征或有肝转移者 ≤ 3×ULN);
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有肝转移者 AST 和 ALT 均 ≤ 5×ULN);
4) 凝血功能:
a.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
b.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随机前 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 7 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具体避孕方法见 13.1.2,其中男性参与者必须愿意使用屏障避孕方法)。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参与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女性参与者满足至少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医学确认为绝经后状态(绝经后定义为 50 岁或 50 岁以上,并在停止所有外源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 12 个月;如果 50 岁以下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 月或更长时间,并且 LH 和 FSH 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状态);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除外双侧输卵管结扎)。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的化疗药物(包括以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为毒素的 ADC 类药物);
2. 已知对 SYH2051 和 SYS6010 产品的任何组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3. 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 周内;
 对于既往恶性体腔积液,包括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局部灌注抗血管大分子药物、化疗药物等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
4. 随机前 2 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超过 30%的骨髓照射,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5. 存在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在随机前稳定 ≥2 周允许入组);
6. 首次研究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或有严重的外伤性损伤,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一些临床操作如血管通路置管、穿刺活检是允许的;
7. 存在脑膜转移的参与者;存在脊髓压迫;有症状的和不稳定的脑转移,除非参与者已完成根治性治疗,且在随机前至少 2 周病情稳定、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如果研究者评估无即刻根治性治疗的指证,无症状的脑转移参与者可以纳入;
8. 目前正在接受或首次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无法停止使用 CYP3A4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OATP1B1 和 OATP1B3 抑制剂,或研究期间不能避免使用为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OATP1B1 和 OATP1B3 抑制剂的药物、中药制剂和/或食物,详见 13.6;
9.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甲状腺功能异常者,但如药物控制后甲状腺功能稳定,则允许入组;
10. 严重的干眼综合征、严重的角膜炎、严重的结膜炎以及研究者判定可能导致角膜上皮损伤风险增加的其他情况者;
11. 存在活动性感染(例如参与者正在接受抗感染治疗),包括无法控制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等;有人类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史患者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以考虑入组;
a. 没有合并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且没有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
b. 活动性 HBV 感染参与者,如能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至少 2 周抗病毒治疗,经治疗后 HBV DNA<100IU/mL,且转氨酶<1×ULN。
12. 有需要治疗的重度或不可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 Ⅱ级;
b. 静息心电图节律、传导或形态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重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传导阻滞和二度传导阻滞;c. 急性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血管成形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d. 心电图检查使用 Fridericia 公式矫正的平均静息 QT 间期(QTcF)>470msec。如首次心电图检查 QT 间期(QTcF)> 470msec,需要每间隔5min 连续行 3 次 ECG 获得的 QT 间期(QTcF)平均值≤ 470msec 也允许入组;心力衰竭,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一级亲属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任何已知延长 QT 间期并导致尖端扭转型心
律失常的伴随药物;
e. 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性早搏,心室颤动,严重快速性心律失常;
f. 筛选期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g.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 ≥ 150mmHg 和/或舒张压 ≥ 95 mmHg);
h.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可能有影响的;
i. 研究干预治疗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动脉或静脉血栓形成(如脑梗死,心肌梗死,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肢动脉栓塞,肺栓塞等),但经低分子肝素(LMWH)或类似功效药物治疗,研究者判断血栓稳定≥2 周者可入组。
13. 顽固性恶心、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既往接受小肠大部切除手术等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4. 现在罹患其它恶性肿瘤或首次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临床治愈的局限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15. 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病(ILD)病史、药物性 ILD 史、放射性肺炎史、或有任何临床活动性 ILD 的证据;
16.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或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参与者存在系统疾病有证据显示病情严重或无法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和活动性出血体质等,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依从性可能有影响,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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