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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宁杰瑞评估 JSKN003 在中国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 学/药效学以及抗肿瘤活性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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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JSKN003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I01. 受试者能够理解知情同意书,自愿参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I02. 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18 周岁,男女不限,且愿意遵循研究程序;
I03. ECOG 评分 0 或 1 分,预期生存期≥3 个月;
I04. 有病理记录确诊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
•对于参加 I 期的受试者,存在 HER2 表达(IHC ≥ 1+)或基因突变(HER2 外显子 19 或
20 突变),经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治疗手段;
•对于参加 II 期队列的受试者,根据队列要求的适应症入组。
I05. 根据 RECIST 1.1 标准,基线有可测量病灶;如果受试者基线仅存在 1 个可测量病灶,则该病灶区域既往必须没有接受过放疗,或者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放疗治疗结束后明显进展;
I06. 同意提供足够的肿瘤石蜡切片或新鲜组织标本进行检测;
I07.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实验室检测或 28 天内心脏超声检查满足以下标准:
•骨髓功能: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 109/L,血红蛋白 ≥9.0 g/dL,血小板计数 ≥100 × 109/L;
• 血常规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肾功能:
• 血清肌酐≤1.5 × ULN,或血清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肝功能:
•总胆红素≤1.5 × ULN;
•转氨酶(ALT/AST)≤3 ×ULN(肝转移受试者≤5 ×ULN);
•消化道肿瘤受试者需白蛋白≥28g/L;
•凝血功能:
•INR 或 PT≤1.5 × ULNAPTT ≤1.5 × ULN(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应采用稳定剂量的抗凝药物);
•心脏功能: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经心脏超声确认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
I08.首次给药前已就既往治疗有充分洗脱: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经腹、经胸等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穿刺或外周血管通路置换术);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如果是姑息性放疗,其洗脱期需≥14 天,且放疗剂量需符合当地姑息性治疗的诊疗标准);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化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亚叶酸类药物、单周紫杉醇密集化疗的洗脱期需≥14 天,亚硝基脲、丝裂霉素的洗脱期需≥42 天);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未接受过抗肿瘤免疫治疗;
•本试验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抗肿瘤中成药治疗;
•本试验给药前 28 天内或 5 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但至少 2 周)内未接受过任何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治疗或者其他抗肿瘤治疗;
I0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或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首次给药开始至给药结束后 180 天采用高效避孕措施(年失败率低于 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未记录输卵管结扎或子宫切除术的绝经前女性,或绝经不超过 1 年的女性);
I10. 对于参加 II 期研究的受试者,还需要根据队列分配情况满足以下条件,如果需要对各队列的剂量和样本量进行调整需 SMC 决议决定:
 队列 1: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进展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转移性 HER2 阳性和 HER2 低表达乳腺癌患者,其中,8.4mg/kg 剂量组经中心实验室确认的HER2 低表达乳腺癌。HER2 低表达定义为 IHC 1+,或 IHC 2+且 ISH 阴性。HER2 阳性定义为IHC 3+,或 IHC 2+且 ISH 阳性;
 队列 2: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 HER2 低表达(HER2 IHC 2+且 ISH 阴性,或 IHC 1+)或无表达(IHC 0)局部晚期不可手术/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至少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 队列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铂耐药复发的 HER2 表达(IHC≥1+)或不表达(IHC 0)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经过系统治疗失败后,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且既往治疗线数不超过 4 线(新辅助/辅助治疗算一线治疗,若同时进行了新辅助和辅助治疗,可以合起来作为一线治疗)。铂耐药复发定义为肿瘤在铂类为基础的治疗中无效(铂类难治型),或末次含铂化疗结束时间到疾病出现进展间隔小于 6 个月(铂耐药型)。重复使用铂类后最终不能耐受再次进行含铂治疗的患者可入组;
 队列 4: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转移性的其他 HER2 表达(IHC≥1+)或HER2 突变的实体瘤(乳腺癌和胃/胃食管结合部癌除外)。既往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接受过标准治疗,且既往治疗线数不超过 3 线;
 队列 5: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 HER2 阳性局部晚期不可手术/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接受过常规治疗(含抗 HER2 治疗)失败。HER2 阳性定义为 HER2 IHC2+且 ISH+,或 IHC 3+;
 队列 6: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转移性的宫颈癌。经过系统治疗失败后,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且既往治疗线数不超过 4 线;排除标准E0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或脑膜转移受试者,除外以下情况:
•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 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E02. 既往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
•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膀胱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原位宫颈癌除外;或已接受根治性治疗并在治疗 5 年内未复发的患者可以参加本试验;E03.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类抗体偶联药物的治疗(II 期队列 1HER2 阳性乳腺癌和队列
5 除外);E04. 患有未经控制的合并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筛选期 HbsAg 阳性和/或 HCV 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须进行HBV DNA 和/或 HCV RNA 检测。HBV DNA≤500 IU/mL(或≤2500 copies/mL)和/或 HCVRNA 阴性的受试者方可入组。HbsAg 阳性受试者须在治疗过程中监测 HBV DNA;
•已知 HIV 感染或 AIDS 病史;
•活动性结核病;
•活动性感染或本研究给药前 28 天内系统性使用抗感染药物连续超过 1 周;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50/95 mmHg),已知高血压患者需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降压药物维持稳定剂量;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 6 个月内脑血管意外、症状性心功能不全(NYHA II-IV)、
6 个月内罹患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塞、或存在 QTc 延长或心率失常风险(基线期女性QTc>470 msec,男性 QTc>450 msec、低钾血症、长 QT 综合征、休息状态下的心率>100 bpm 的房颤或严重的心瓣膜病);
•严重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E05. 既往或目前患有需要系统性激素治疗的间质性肺炎/肺病,或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无法排除的疑似间质性肺炎/肺病;
E06. 未受控制的大量浆膜腔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在干预后 2 周内复发)的中到大量浆膜腔积液如胸水,心包积液,腹水的受试者,恶液质等;E07.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恢复至 NCI-CTCAE v5.0 定义的≤1 级(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 2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2 级蛋白尿(不伴血肌酐升高)或其他经研究者和申办方沟通确认的不影响受试者安全的毒性除外);
E08. 本研究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类固醇(≥10 mg/天泼尼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允许受试者吸入或局部应用激素,或因肾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生理替代剂量的激素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等当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允许短期(<7 天)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例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病症(例如,由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E09. 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史或已知对 JSKN003 药物制剂中的任一组分或辅料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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