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参与者须满足下列所有标准,才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1. 年龄≥18 周岁;
2.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3. 剂量递增阶段:根据 RECIST 1.1,存在可评估病灶;PK 扩增阶段和 II 期(剂量扩展研究):根据 RECIST 1.1,纳入参与者需要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4. 预计生存期至少 3 个月;
5.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标准(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
⚫ 中性粒细胞绝对数(ANC)≥1.5×109/L
⚫ 血小板(PLT)≥100×109/L
⚫ 血红蛋白(Hb)≥90 g/L
⚫ 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参与者 TBIL≤3×ULN
⚫ ALT、AST≤2.5×ULN,肝转移或肝癌参与者 ALT、AST≤5×ULN
⚫ 血肌酐(Cr)<1.5×ULN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6. 筛选期 LVEF≥50%;
7.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药物末次用药后至少 7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 充分了解本临床试验,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I 期(剂量递增阶段)附加纳入标准:
9.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
10. 经当地实验室确认的 HER2 阳性(不包括肺癌,肺癌的 HER2 阳性需送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认)、表达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且需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注:标准治疗定义为已有的诊疗指南、共识、规范等。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肿瘤复发/转移。
I 期(PK 扩增阶段)附加纳入标准(如有):
11.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肿瘤;
12. 经当地实验室确认的 HER2 异常(肺癌 HER2 基因变异可接受自带报告,报告须经申报方审核确认。肺癌 HER2 IHC/FISH 需送中心实验室确认)、表达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HER2 阳性(IHC3+,或 IHC2+且 ISH 阳性);既往二线标准治疗失败;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结直肠癌;HER2 异常;既往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失败;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HER2 异常;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II 期(剂量扩展研究)附加纳入标准:
13. 最近一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存在影像学和/或病理学进展或不可耐受;
14. 经当地实验室确认的 HER2 阳性(不包括肺癌,肺癌的 HER2 阳性需送中心实验室进行确认)、表达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且需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
队列 2a((HER2 阳性乳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HER2 阳性(IHC3+,或 IHC2+且 ISH 阳性);既往二线标准治疗失败;
队列 2b((HER2 阳性乳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乳腺癌;HER2 阳性(IHC3+,或 IHC2+且 ISH 阳性); 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队列 2c((HER2 阳性结直肠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结直肠癌;HER2 阳性(IHC3+或 2+);既往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失败;
队列 2d((HER2 阳性非小细胞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HER2 阳性(IHC3+,或 IHC2+且 ISH 阳性);既往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队列 2e((除上述瘤外外的实体瘤):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除外上述乳腺癌、结直肠癌、非小细胞肺癌);HER2 表达由 IHC、FISH、NGS 或其他适当技术确定)或发生突变(由 NGS 或其他适当技术确定);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参与者均将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 I 抑制剂载荷 HER2 ADC 及其他 TOP1 ADC 治疗者(如 DS-8201 等;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使用,但治疗结束 12 个月后复发者可考虑入组)[适用于 I 期 PK 扩增阶段和 II 期剂量扩展研究];
2. 存在脊髓压迫、临床活动性脑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或软脑膜疾病。临床活动性脑转移定义为未治疗、有症状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控制相关症状。在接受中枢神经系统定向治疗后至少 4 周内放射学和神经系统疾病稳定,且服用稳定或递减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相当于≤10mg /天泼尼松) 的无症状中枢神经系统脑转移参与者,则有资格进入研究;
3. 正在接受长期免疫抑制剂治疗(例如环孢霉素)或每天需要进行系统性类固醇治疗(例如>20 mg 强的松或等效药物)的,使用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治疗者除外;
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或基线水平(脱发色素沉着、单纯性实验室检查异常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大分子靶向治疗或其他抗肿瘤生物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内分泌治疗、细胞毒类药物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诱导剂/抑制剂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时间间隔为准)接受过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需使用 CYP3A4 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OATP1B1 或OATP1B3 抑制剂药物治疗者;
7.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或有创干预治疗,或在研究期间有计划接受系统或局部肿瘤切除术;
8. 已知对研究药物中的成分、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或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如曲妥珠单抗)有过严重的过敏反应史;
9. 首次用药前 14 天有活动性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定义为需要静脉注射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的药物治疗)。对于首次用药前无活动性感染临床表现,而给予预防感染治疗的个体,可考虑入组;
10. 首次用药前 7 天内,存在不能控制的需要频繁引流或医疗干预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需要在干预后 2 周内进行额外干预,不包括对渗出液行脱落细胞学检测);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 HBsAg 阳性且 HBVDNA>2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Ab 阳性且 HCV RNA>ULN;
13. 存在需要类固醇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病/肺炎史,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病/肺炎,或在筛查期间通过影像检查无法排除上述疾病;
14.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冠脉综合征;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发生过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
⚫ NYHA 心功能分级≥Ⅱ级的症状性心力衰竭;
⚫ 有记录的心肌病病史;
⚫ 既往患心肌炎;
⚫ 心包炎或有需要临床干预的心包积液;
⚫ 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 QTcF>450 ms(男性)或 QTcF>470 ms(女性), 或长 QT 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
⚫ LVEF 曾降至<50%;
⚫ 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在使用降压药治疗下持续的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对降压药依从性差。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研究最大获益或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形:如精神病、吸毒或药物滥用等病史,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等。
人群:
I 期(剂量递增研究):
HER2 阳性、表达或突变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II 期(剂量扩展研究):
队列 2a:HER2 阳性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患者;
队列 2b:HER2 阳性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患者;
队列 2c:HER2 阳性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患者;
队列 2d:HER2 阳性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队列 2e:HER2 表达异常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除外以上 2a-2d适应症)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