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患者可考虑入组: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访视计划的实验室检查,及遵守方案的其他要求,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体力状况评分标准(ECOG)为 0~1 分(标准见附录 1);
(4)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 12 周;
(5) 依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要求患者具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不可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出现符合 RECIST 1.1 标准的进展)(标准见附录 2);
(6) 第一阶段(Ib 期-Part A):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 TNBC(经组织学检查证实的 HER2、ER、孕激素受体均为阴性)患者;
第一阶段(Ib 期-Part B):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 TNBC(经组织学检查证实的 HER2、ER、孕激素受体均为阴性)的系统性治疗的患者。允许既往针对转移部位的局部放疗;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抗肿瘤治疗,但须满足紫杉类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首次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 个月;其他根治性治疗结束日期或辅助化疗末次给药日期距首次出现复发/转移间隔≥6 个月;
第二阶段(II 期研究):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 TNBC(经组织学检查证实的 HER2、ER、孕激素受体均为阴性)的系统性治疗,允许既往针对转移部位的局部放疗;允许既往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阶段使用过紫杉类药物抗肿瘤治疗,但须满足紫杉类新辅助和/或辅助治疗结束时间距首次出现复发/转移间隔≥12 个月;其他根治性治疗结束日期或辅助化疗末次给药日期距首次出现复发/转移间隔≥6 个月;
队列一:PD-L1 CPS ≥1,队列二:PD-L1 CPS <1。注:ER、孕激素受体阴性定义为:IHC ER<1%,IHC 孕激素受体<1%。HER-2阴性定义为:IHC HER-2(-)或(1+),HER-2(2+)者必须行FISH检测且结果为阴性。三者均可接受开始研究治疗前12 个月内的研究中心认可的当地检测结果;筛选时,如研究者认为有必要,可对患者再次活检以确认最新病理类型。
(7) 同意提供存档组织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8) 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a) 骨髓功能(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2 周内未使用 G-CSF、GM-CSF 等集落刺激因子,1 周内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中性粒细 胞 绝 对 值 ( ANC ) ≥1.5×109/L ; 血 小 板 ( PLT) ≥100×109/L ; 血 红 蛋 白(HGB)≥90 g/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 ULN;无肝转移患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 倍 ULN,存在肝转移者要求ALT 和 AST≤5 倍 ULN;
c) 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见附录 6;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男性患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 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 曾经接受过 4-1BB 靶点肿瘤免疫治疗的患者,注:
仅在第一阶段 Ib 期-Part B 和第二阶段 II 期研究排除;
对第一阶段 Ib 期-Part A 不做限制;
(2) 已知的严重的、危及生命的药物过敏病史(不包括已知的青霉素过敏);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如 LBL-024 或 PD-(L)-1 抗体、4-1BB 抗体等)、或者化疗药物
紫杉醇类药物如:紫杉醇、多西他赛、紫杉醇脂质体、白蛋白紫杉醇)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制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
(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或预计在本研究期间可能要接受计划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全身或局部抗肿瘤治疗;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 1 级(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 V5.0)或尚未稳定(经研究者判断无不安全性风险的不良事件除外,比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症状性且无需干预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
(5) 接受大型手术、放疗或采取剖腹探查等潜在对患者带来较大影响的治疗或诊断,在诊疗措施完成后,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不足 4 周(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不足 2 周、细针等微创穿刺活检术不足 1 周);允许接受中心静脉置管术;
(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IL)、干扰素(IFN)等;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 周内使用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中草药;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4 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者,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芽孢杆菌(BCG)和伤寒疫苗等;
(9) 已知存在脑(脊)膜转移;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性脑膜炎;
(10)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留置引流管且引流液非血性或癌性的患者经研究者评估可后期拔管的可入组);
(11)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住院或需静脉用抗生素治疗的感染,如菌血症或重症肺炎等;
(12)有严重的心脑血管史,包括但不限于: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等;正在或在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心脏起搏器;
b) 静息状态下,经 Fridericia 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d) 存在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的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e)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多次测量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既往存在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13)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13.3 mmol/L);存在糖尿病足有坏死或截肢风险;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神经病变导致肢体显著感觉和运动障碍严重影响生活;严重的食管动力障碍、胃轻瘫、便秘等胃肠道并发症;
本试验为一项评价 LBL-024 单药或联合给药治疗复发或转移性 TNBC 患者的开放、多中心 Ib/Ⅱ期临床研究,旨在评价 LBL-024 单药或联合白蛋白紫杉醇用于治疗复发或转移性 TNBC 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试验包括两个阶段,具体设计如下:
第一阶段 Ib 期:
Part A:单药治疗期Ib 期 Part A 单药治疗期计划入组 10~20 例既往经至少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TNBC 患者,接受 LBL-024(15 mg/kg,D1 给药,静脉注射[I.V.],每三周一次[Q3W])单药治疗,由申办方和研究者综合评估 LBL-024 单药在该人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的疗效。
Part B:联合给药安全导入期如果 Part A 单药治疗期的安全性、耐受性良好并观察到初步疗效,将由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开展 Ib 期 Part B 联合给药安全导入期的研究。本队列计划入组 10~20 例初治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TNBC 患者,接受 LBL-024(15 mg/kg,D1 给药,I.V.,Q3W)联合白蛋白紫杉醇(125 mg/m2,每 3 周[21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的 D1、D8 给药,I.V.)治疗,由申办方和研究者综合评估联合给药安全
性、耐受性和初步的疗效。
LBL-024 基于安全性和耐受性的剂量递减原则:本研究在第一阶段 Ib 期-Part B计划采用 LBL-024 15 mg/kg 的剂量,至少对 3~6 例患者观察 1 个给药周期,如果患者不能耐受 15 mg/kg 剂量水平,基于研究者和申办方综合评估后,在安全性导入期后续入组的患者中可以对 LBL-024 进行剂量递减,依次递减至 10 mg/kg、6 mg/kg。对于进行递减后的剂量水平,至需要入组 3~6 例患者进行耐受性和安全性的观察,如果决定剂量递减后,后续入组的患者不得再用更高剂量。
第二阶段 II 期:联合给药拓展期
如果第一阶段的安全性、耐受性良好并观察到初步疗效,将由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联合给药拓展研究,继续入组 120~180 例初治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 TNBC 患者,采用随机、开放、阳性对照试验设计,基于研究中心检测的PD-L1 CPS 表达情况(≥1 和<1)分成 2 个队列(II 期暂推荐的给药剂量为 LBL-02415 mg/kg,将基于 Ib 期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估后调整):
队列一:PD-L1 CPS ≥1,符合入组标准的患者按照 2:1 的比例随机分配至:
试验组:LBL-024(15 mg/kg,D1 给药,I.V.,Q3W)联合白蛋白紫杉醇(125 mg/m2,每 3 周[21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的 D1、D8 给药,
I.V.),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照组:特瑞普利单抗(240 mg,D1 给药,I.V.,Q3W)联合白蛋白紫杉醇(125 mg/m2,每 3 周[21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的 D1、D8 给药,
I.V.),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队列二:PD-L1 CPS<1,符合入组标准的患者按照 2:1 的比例随机分配至:
试验组:LBL-024(15 mg/kg,D1 给药,I.V.,Q3W)联合白蛋白紫杉醇125 mg/m2 ( 每 3 周 [21 天 ] 为 一 个 给 药 周 期 , 每 周 期 的 D1 、 D8 给 药 ,I.V.),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对照组:白蛋白紫杉醇 125 mg/m2(每 3 周[21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的 D1、D8 给药,I.V.),治疗直至出现疾病进展、不可耐受毒性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