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患者可考虑入组:
入选标准一:仅适用于队列一(BTC)
对于队列一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胆道腺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
(2)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抗肿瘤治疗;如果进行了新辅助或辅助治疗,末次给药后>6个月的患者可以入组;
(3) 血小板(PLT)≥100×109/L;血清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应≤2.5 倍 ULN,对于肝转移患者,ALT 和 AST≤5 倍 ULN。
入选标准二:仅适用于队列二(HCC)
(1) 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肝细胞癌,或符合中国《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4年版)》标准临床确诊的肝癌;
(2) 中国肝癌分期(China Liver Cancer Staging,CNLC)IIIb,以及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的 IIb~IIIa 期(详见附录 6),即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arcelonaClinic Liver Cancer, BCLC)分期为 C 期或者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难治的 B 期患者(详见附录 7);
(3) 既往未接受过针对晚期 HCC 的系统性治疗;
(4) Child-Pugh 分级(详见附录 5)为 A 级或 B 级(≤7 分);
(5) PLT≥75×109/L,TBIL≤1.5ULN,ALT 和 AST≤3 倍 ULN;
(6) 基线时尿常规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检测且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g。
入选标准三:同时适用于队列一和队列二(BTC & HCC)
(1) 同意遵循试验治疗方案、访视计划实验室检查,及遵守方案的其他要求,自愿入组,并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75 周岁(包含边界值);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体力状况评分标准(ECOG)为 0~1 分(标准见附录 1);
(4) 预期生存时间至少 12 周;
(5) 依据 RECIST 1.1 标准评价,要求受试者具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标准见附录2);
(6) 同意提供存档组织或新鲜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用于生物标志物的检测;
(7) 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结果:
①骨髓功能(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未输血或血制品,2 周内未使用 G-CSF、GM-CSF 等集落刺激因子,未使用药物纠正):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红蛋白(HGB)≥90 g/L;
②肾功能:血清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CrCL 见附录 8);
③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倍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倍 ULN;
(8)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包括禁欲、宫内节育器、各类激素避孕、正确使用避孕套等);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排除标准一:仅适用于队列一(BTC)
针对队列一患者,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 患有壶腹癌的患者;
(2) 经临床干预的胆道梗阻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 14 天研究者判断尚未缓解或需要抗感染治疗;
(3) 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如 LBL-024 或 PD-(L)-1 抗体等)、或者化疗药物(如顺铂、吉西他滨等)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制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
(4) 活动性乙肝(定义为筛选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 HBV-DNA 检测值≥500 IU/mL 或 2500 拷贝/mL),或活动性丙肝(定义为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呈阳性,HCV-RNA 水平高于检测下限)。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应根据治疗指南进行管理,详见 5.9.1 章节。
排除标准二:仅适用于队列二(HCC)
针对队列二患者,符合以下任意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1) 既往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含纤维板层肝细胞癌、肉瘤样肝细胞癌、混合型肝癌;
(2) 根据影像学检查,门静脉主干(Vp4)有癌栓侵犯,肠系膜静脉癌栓,腔静脉癌栓,或心脏受累;
(3) 既往 6 个月内出现过门静脉高压导致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事件。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或≥CTCAE 3 级的出血事件;
(4) 有肝性脑病史;
(5) 大便潜血持续阳性的患者;
(6) 存在伤口不愈合、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7) 已知既往对抗体类药物(如 LBL-024 或贝伐珠单抗或 PD-(L)-1 抗体等)有严重的超敏反应或已知制剂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
(8) 急性 或 者 慢 性 活动 性 乙型 肝 炎 或 丙 型 肝炎 感 染者 , 乙 型 肝 炎 病毒 ( HBV-DNA)>2000IU/ml 或 104 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 103 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 HCV 抗体同时阳性。经过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检测到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可检测到 HBV DNA 的患者应根据治疗指南进行管理,详见 5.9.1 章节。
排除标准三:同时适用于队列一和队列二(BTC & HCC)
(1) 既往接受过靶向 PD-1、PD-L1 和/或 4-1BB 抗体的治疗;
(2) 入组前 6 个月内有腹部瘘、胃肠道穿孔或腹腔内脓肿病史;
(3) 研究治疗开始前 6 个月内发生血栓形成或血栓栓塞事件,例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死)、肺栓塞;
(4)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参与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或预计在本研究期间可能要接受计划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全身或局部抗肿瘤治疗;
(5) 先前接受放疗、化疗、手术、消融等,在治疗完成后,距首次给药不足 4 周(针对骨转移姑息性放疗不足 2 周),口服靶向药不足 5 个药物半衰期或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不足 2 周者;NMPA 已批准上市用于抗肿瘤治疗的现代中药制剂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不足 2 周;
队列一: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晚期胆道癌(BTC);
队列二:自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晚期肝细胞癌(HCC)。
总体设计
本试验为一项评价 LBL-024 联合用药治疗晚期胆道癌(BTC)和肝细胞癌(HCC)患者的开放、多中心Ⅱ期临床研究,旨在评价 LBL-024 联合用药治疗晚期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本试验包括两个队列,具体设计如下:
队列一: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晚期胆道癌(BTC)计划最多纳入约 70~110 例受试者,将设置一个安全导入期,先入组约 10~20 例受试者,接受 LBL-024 15 mg/kg 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GC 方案)治疗,受试者完成21 天的安全性观察后,由申办者和研究者综合评估联合用药安全性和耐受性。如果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将继续开展联合给药扩展研究,继续入组 60~90 例受试者,采用随机、开放、阳性对照试验设计,符合条件的受试者按照 2:1 随机分配【随机分层因素为肝内胆管癌 vs 肝外胆管癌 vs 胆囊癌】至 LBL-024 试验组或度伐利尤对照组:
LBL-024 试验组:受试者接受 LBL-024 15 mg/kg 联合 GC 方案【吉西他滨(1000 mg/m2)和顺铂(25 mg/m2)】的治疗,联合化疗阶段每 3 周给药 1次(Q3W),化疗最多给药 8 个周期;之后使用 LBL-024 单药进行维持治疗(Q4W),直至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疾病进展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度伐利尤对照组:受试者接受度伐利尤单抗 1200mg 联合 GC 方案【吉西他滨(1000 mg/m2)和顺铂(25 mg/m2)】的治疗,联合化疗阶段每 3 周给药 1 次(Q3W),化疗最多给药 8 个周期;之后使用度伐利尤单抗进行维持治疗(Q4W),直至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疾病进展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队列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晚期肝细胞癌(HCC)计划最多纳入约 62 例受试者,接受 LBL-024 15 mg/kg 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本队列将设置一个安全导入期,先入组约 6~12 例受试者,完成 21 天的安全性观察,评估联合用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经申办者和研究者综合评估联合用药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继续入组最多 50 例受试者。本队列 Q3W 给药,均为每周期第 1 天静脉输注给药,直至出现不可耐受毒性、疾病进展或死亡、自愿退出、失访或持续治疗满 2 年或研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