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筛选期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入组: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年龄18-75岁,性别不限;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需提供病理报告)确诊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第8版TNM分期标准为可切除或潜在可切除的I-ШB期疾病(淋巴结转移不超过 N2),并在筛选时具备接受肺叶切除术、袖状切除术或双肺叶切除术的条件;
在筛选时,经由多学科团队(至少包括行肺癌手术的胸外科医生)进行评估,必须具备对原发肿瘤手术完全切除的条件:T4分期的肿瘤只有在仅根据其大小(>7cm)定义为T4的情况下才符合条件;任何其他导致T4的原因(例如与以下任何结构粘连:膈肌、纵隔、心脏、大血管、气管、喉返神经、食管、椎体、隆突)都不符合;
淋巴结状态应通过全身性18F-氟脱氧葡萄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FDG-PET)以及增强 CT进行评估。如果检查显示纵膈淋巴结阳性,须进行组织学确认,首选的方法是超声内镜(支气管内超声/食管超声),也可进行纵隔镜检查或胸腔镜检查进行淋巴结活检;
经中心实验室或当地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存在EGFR敏感突变(19外显子缺失或21外显子L858R突变,允许与其他EGFR位点突变共存);
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生物疗法、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基线至少存在一个符合RECISTv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ECOGPS体能状态评分0分或1分;
10.预期生存时间>6个月;
主要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符合:血常规: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x10(在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治疗,14天内未接受过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PEG-CSF)治疗);血小板>100x10%L(在血液学评估前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重组i.人血小板生成素治疗);
过。血红蛋白>100g(在血液学评估前14天内无红细胞输注/输血治疗);b)肾功能:血清肌酐<1.5x正常范围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CrCL)>5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附录:13.8);肝功能:
总胆红素≤1.5xULN(Gilbert综合征<3xULN);
ii.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d)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LN;i.
ii.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使用高效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随机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具体请详见13.1.2,其中男性参与者必须愿意使用屏障避孕方法),且男性参与者应在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参与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能力有孩子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女性参与者满足至少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医学确认为绝经后状态(绝经后定义为50岁或50岁以上,并在停止所有外源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如果50岁以下的女性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更长时间,并且LH和FSH水平处于绝经后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状态);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除外双侧输卵管结扎)。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项则不得参与本研究:
诊断为I期、N3的ШB期以及ШIC、IVA和IVB期非小细胞肺癌:1.
双源发或多源发肿瘤(如为肺癌双源发,参考排除标准第8条),以及小细胞肺癌和其他非小细胞肺癌的混合型病理组织类型;
因侵犯大血管、隆突、气管、食管、心脏和/或椎体诊断为T4 期的肺癌;以及/或任何较大的 N2 期肺癌;
仅适合进行段切除术或楔形切除术;
随机前1周内接受过以治疗肺癌为适应症的中成药制剂;
首次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外科大手术或有严重的外伤性损伤,或预期在研究期间接受大手术。一些临床操作如血管通路置管、穿刺活检是允许的;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的病史(包括任何已知或疑似同时发生的原发性肺癌),以下情况除外:
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2年内无明显活动2l)性疾病,且潜在复发风险低;
经过充分治疗的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且无疾病进展迹象;
经过充分治疗的原位癌,且无疾病进展迹象:
目前正在接受或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无法停止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OATP1B1和OATP1B3抑制剂,或研究期间不能避免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OATP1B1和OATP1B3 抑制剂的药物、中药制剂和/或食物: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皮肌炎等)、0.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角膜移植者除外):
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因感染而接受静脉治疗的患者),包括无法控制的活动性乙型肝炎(HBV-DNA>100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HCV-RNA阳性)、活动性梅毒、活动性结核病等;
有人类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病史患者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以考虑入组:没有合并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且没有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病史:
活动性 HBV 感染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至少6周抗病毒治疗,HBVDNA低于1001U/mL且谷丙转氨酶和谷草转氨酶均<1ULN;
b)
既往 HBV 感染或慢性 HBV 感染符合以下条件:
HBSAg(-)且抗HBcIgG或总抗HBcAb阳性,此外,患者应就诊至当地肝病专家,并按照当地指南进行治疗;
或HBSAg(+),但是转氨酶已经持续6个月及以上在正常范围内,且注HBVDNA<100IU/mL(病毒携带者,非活跃状态)。并且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预防性接受2-4周抗病毒治疗。
12鈮刻门收济有需要袼龌治疗的重度或不可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心功能不全:随机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I级或因心功a)能不全住院;
静息心电图节律、传导或形态的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重要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传导阻滞和二度传导阻滞;
在随机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塞、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血管成形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者;
从3次 ECG 获得的使用 Fridericia公式矫正的平均静息 OT间期(OTcF)>470msec,患者有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如电解质异常)风险的因素,包括:低钾血症>CTCAE2级(首次给药前应记录电解质异常的纠正情况);
心力衰竭,先天性长 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一级亲属不明原因的猝死。
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性早搏、心室颤动、严重快速性心律失常,以及>2级的室性心律失常;
筛选期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技术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鮫乩珽訁鴰槧殚燴讠础踏)≤50%;
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95 mmHg);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且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可能有影响的;随机前1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病史,允许无显著临床意义的血栓纳入(如非阻塞性导管相关血栓)。
i)
13.罹患全身性剥脱性皮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和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者:14.顽固性恶心、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既往接受小肠大部切除手术等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15.存在病情严重或无法控制疾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和活动性出血倾向等;
16.活动性或既往间质性肺病(D)/间质性肺炎病史,包括药物或放射诱发的间质性肺病/间质性肺炎病史:
17.预计将在随机后30天内接受活疫苗治疗;
18.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已知对研究方案药物或任何研究药物辅料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或不可耐受的情况:
19.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和研究要求,经研究者判断对本试验依从性可能有20影响,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如为同时发生的IA期原发性肺癌,其大小不超过2cm,并且计划在针对参加本研究的I至 IB期肺部肿瘤手术中进行切除。
人群类型
新诊断潜在可切除的I-ШB期(仅限于N2诊断的ШB期)(AJCC第8版)伴EGFR敏感突变(19Del和L858R)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参与者
本研究为随机、开放、多中心的I期临床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新辅助治疗阶段、手术阶段和辅助随访三个阶段。
新辅助治疗阶段
筛挫郏墾个忒选合格的参与者将按照(期和期)、突变类型(19Del和L858R)作为分层因素,按照1:1比例随机分配到SYS6010联合奥希替尼治疗组及奥希替尼单药治疗组。
联合治疗组:
SYS60104.5mg/kg,静脉滴注,每3周一次(Q3W),联合奥希替尼80mg,口服,每日一次(QD),每3周为1个治疗周期;单药治疗组:
奥希替尼80mg,口服,QD,每3周为1个治疗周期
新辅助治疗进行3个周期,对于联合组和单药组奥希替尼的治疗,可持续至手术日当天,具体由研究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