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试者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及以上(包含18周岁),性别不限;
2.(仅适用于研究剂量递增阶段)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晚期恶性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仅适用于安全性扩展阶段): 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抗体和铂类药物化疗失败的组织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抗 PD1/抗 PD-L1 抗体继发耐药; 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微卫星不稳定的结直肠癌患者,未经抗 PD1/抗 PD-L1抗体治疗; 经过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 MSI-H 或 dMMR 晚期实体瘤; 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其他实体瘤或淋巴瘤患者,其中至少一个既往治疗线包含抗 PD-1/PD-L1 抗体,且抗 PD-1/PD-L1 抗体继发耐药(优先入选食管鳞癌、黑色素瘤、肾癌、肝癌、头颈鳞癌、尿道上皮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肛门癌、经典霍奇金淋巴瘤。
4.探索性扩展队列特殊入选标准: 队列 A(NSCLC): 既往接受过抗 PD1/抗 PD-L1 抗体和铂类药物化疗失败的组织学确诊的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患者;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队列 B(不适合化疗的 NSCLC): 既往经过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后继发耐药,且既往不适合铂类联合化疗治疗的 NSCLC患者; 队列 C(CRC): 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非微卫星不稳定的结直肠癌,未经抗 PD1/抗PD-L1 抗体治疗; 队列 D(其他瘤肿): 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晚期食管鳞癌 、黑色素瘤、肾癌、肝癌、头颈鳞癌、尿道上皮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经典霍奇金淋巴瘤,其中至少一个既往治疗线包含抗 PD-1/PD-L1 抗体;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队列 E(MSI-H 或 dMMR 晚期实体瘤): 经过抗 PD-1/PD-L1 抗体治疗失败的复发或转移的 MSI-H 或 dMMR 晚期实体瘤; 队列 F(其他恶性肿瘤): 至少经过 2 线标准治疗失败的其他恶性肿瘤,其中至少一个既往治疗线包含抗 PD-1/PD-L1抗体;其中抗 PD1/抗 PD-L1 抗体原发耐药患者要求 PD-L1 和 TIM3 高表达; 相关定义: 抗 PD-1/PD-L1 抗体:可为上市药品,也可为临床试验药物;可以为单抗,也可以为包含抗PD-1/PD-L1 成分的双抗或多抗; 继发耐药:既往抗 PD-1/PD-L1 抗体暴露时间 ≥ 6 个月; 原发耐药:既往抗 PD-1/PD-L1 抗体暴露时间 < 6 个月; TIM3 高表达:经中心实验室组织检测 TIM3 免疫细胞或肿瘤细胞阳性率 ≥ 20%; PDL1 高表达:既往报告或经中心实验室组织检测 PDL1 TPS ≥ 10% 或 CPS ≥ 10。
5.ECOG 评分 0-1;
6.(剂量递增阶段)至少有一个可评估的肿瘤病灶;(安全性扩展阶段和探索性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实体瘤根据RECIST1.1,淋巴瘤根据 Lugano2014;
7.首次给药前 7 天内患者必须有足够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血液学: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BPC)≥100×109/L 或大于实验室的正常值下限;肝癌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 血红蛋白≥9.0 g/dL(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输血); 肝脏: 总胆红素≤1.5 x ULN(Gilbert’s 综合征、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总胆红素≤3 x ULN); 转氨酶(ALT/AST)≤3 x ULN(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5 x ULN); 对于肝癌或肝转移受试者,需排除转氨酶(ALT/AST)≥3 x ULN 且总胆红素≥1.5x ULN的情况; 肾脏: 血清肌酐≤1.5×ULN;且血清肌酐清除率≥5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formula 计算); 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育龄期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后、研究期间及 LB1410 最后一次给药后 6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患者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10.患者能够并愿意遵守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与研究相关的程序。
排除标准 1.在使用试验药物之前、期间怀孕或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打算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的妇女;有生育潜力但不愿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的人;
2. 持续或近期(5年内)有明显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进行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
3. 在首次使用 LB1410 前 28 天内接受抗癌治疗或研究性治疗(如化疗、放疗、手术、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等),14 天内进行过局部姑息放疗或 7 天内使用过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及中成药制剂;因甲状腺功能减退使用激素、雌激素替代治疗或抑制血清睾酮水平所需的 LHRH 激动剂无需洗脱;
4. 既往用过 PD1 单抗且用过 TIM3 单抗(同时或序贯均包括)的患者,单独用过其中一种的 患者可以纳入;
5. 在首次使用 LB1410 之前的 2 周内需要接受系统性皮质激素(> 10 mg/天强的松,或相当剂量的其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治疗;
6. 活动性感染,包括已知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活动性乙型肝炎[(即: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阳性且 HBV DNA> 1000 拷贝/mL 或 200 IU/mL),或 HBV DNA 在最低检测下限以上(如果研究中心的 HBV DNA 检测值下限在 200 IU/ml 以上)],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即: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且 HCV-RNA 阳性);或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存在其他的活动性感染,且需要治疗者;
7. 过去 3 年内曾患过其他恶性疾病。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3 年以上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和浅表性或非浸润性膀胱癌;
8. 有抗体治疗过敏反应或急性超敏反应史,或已知对 LB1410 的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9. 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入组前 4 周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 4 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
10. 在首次给药之前 28 天出现任何晕厥或癫痫发作。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1 级及以下(脱发、周围神经病变和耳毒性除外,其相应排除标准为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3 级及以下);
12. 有器官移植史;
13. 从任何既往的手术中恢复不充分,或在试验药物治疗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
14. 心血管功能障碍或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如需要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 级)、未能控制的高血压(休息状态下的血压≥160/100 mmHg)或未良好控制的的心律失常; 心电图检查女性 QTcF >470 毫秒、男性 QTcF>450 毫秒(QTcF = QT/RR1/3),或先天性长QT 综合征,或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研究之前 3 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心绞痛;
15. 已知既往有间质性肺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基线 时有急性发作或活动性的炎症(即影响日常生活活动或需要治疗干预);
16. Ⅰ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Ⅱ型糖尿病患者;
17. 研究者认为给予试验药物可能导致以下情况发生:增加受试者风险、或影响毒性评估、或 无法解释的潜在医疗状况;
18. 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病史的患者;
19.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包括脑血管意外(如短暂性 脑缺血、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20. 伴有明显症状且不稳定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者;接受过胸膜腔内灌注治疗的 患者,需在胸水稳定后 14 天及以上入组;
21. 既往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史、药物滥用史、酗酒或吸毒史者;
22. 既往有胃肠道慢性炎症病史,筛选时任何活动性炎症,或既往使用免疫治疗后出现 3 级及 以上胃肠道反应者;
23. 既往接受抗 PD1/抗 PD-L1 抗体因 irAE 而终止治疗;
24. 驱动基因阳性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驱动基因阳性包括:EGFR 敏感突变阳性、ALK融合阳性、ROS1 融合阳性(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基因检测不做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已知上述驱动基因阳性,不能入组);
25.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 态。
试验分组
试验药 序号 名称 用法
1.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LB1410:
英文通用名:LB1410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粉针剂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预设9个剂量组 (1)0.001 mg/kg; (2)0.01 mg/kg; (3)0.06 mg/kg; (4)0.3 mg/kg; (5)1 mg/kg; (6)3 mg/kg; (7)6 mg/kg; (8)10 mg/kg; (9) 15 mg/kg; 均为静脉给药,2周/次。
用药时程:每两周给药一次,4周一个周期,静脉输注持续给药2年,或直到疾病进展、出现任何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同意、受试者失访、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或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2年后仍在试验中且继续从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同意,可选择继续治疗。
2.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LB1410:
英文通用名:LB1410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粉针剂
规格:规格: 100mg/瓶
用法用量:根据前期剂量递增结果,预估2-3个剂量组,预计每组纳入 9-12 例。
用药时程:用药时程: 每两周给药一次,4周一个周期,静脉输注持续给药 2 年,或直到疾病进展且研究者判定无法获益、出现任何不可耐受的毒性、撤回同意、受试者失访、接受另一种抗肿瘤治疗或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2 年后仍在试验中且继续从治疗中获益的患者,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同意,可选择继续治疗。
对照药 序号 名称 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