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经一线化疗失败的 HER2 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患者
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的受试者才能入组本试验:
(1)18 岁≤年龄≤75 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
(2)ECOG 评分 0~1 分。
(3)预期生存大于 12 周。
(4)经检测伴有 HER2 表达或扩增或突变的受试者,要求免疫组化 HER23+或 HER2 2+且 ISH 阳性(Ib 阶段可以接受仅有 NGS 等基因检测结果为 HER2 扩增或过表达的受试者,要求“扩增 FISH:HER2 /CEP17信号值比 ≥2 或 NGS:拷贝数≥4”)。
(5)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L,血小板≥ 75×109/L,血红蛋白≥ 90g /L。
(6)血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1)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3×ULN。若伴肝内转移,则 ALT 和 AST≤ 5×ULN;2) 总胆红素(TBIL)≤ 2×正常值上限(ULN)(Gilbert 综合症患者≤3×ULN);3) 血清白蛋白≥28 g/L;4) 血清肌酐(Cr)≤ 1.5×ULN 或 Cockcroft-Gault 肾小球滤过公式估算的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7)尿常规检查标准:尿常规提示尿蛋白<++;若尿蛋白≥++,需证实 24小时尿蛋白定量≤ 1.0 g。
(8)凝血功能检查标准: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9)符合晚期胆道癌标准: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道癌,包括肝内胆管癌(iCCA),肝门部胆管癌(pCCA),远端胆管癌(dCCA)和胆囊癌(GBC)。2)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和/或转移疾病,根据 RECIST1.1 标准具有至少 1 个可测量病灶。3) 既往经前线化疗失败的患者。前线化疗失败定义为经以吉西他滨、铂类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单药或联合方案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六个月内疾病进展(有疾病进展的影像学证据)或不能耐受药物毒性,或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六个月以内疾病进展或复发。
(10)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出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者将不能入组本试验:
(1) 首次用药前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2)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贫血、虚弱以及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
(3)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 AE 3 级的患者;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允许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治疗,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药物。
(5) 活动性病毒型肝炎且控制不佳者。满足以下要求者可以筛选:HBsAg 阳性患者须满足 HBV DNA 定量<1*104 IU/ml(或 5*104copy/ml)或在研究开始前至少接受 1 周抗 HBV 治疗且病毒指数降低 10 倍(1 个 log 值)及以上,同时患者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全程接受抗 HBV 治疗;HCV 感染者(HCV Ab 或 HCV RNA 阳性):研究者判断处于稳定状态、如入组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研究中继续接受已批准的抗病毒治疗。
(6) 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
(7)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8) 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9) 有肝性脑病史。
(10)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最大抗血小板剂量)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11)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2) 患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如:a.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II 级以上心脏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LVEF(左室射血分数)<50%;b. 不稳定型心绞痛;c. 12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d. 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需要治疗或干预;e. QTc≥450ms(男),QTc≥470ms(女)(F公式,若 QTc 异常,可间隔 2 分钟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3)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4)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6) 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免疫抑制目的,并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仍需继续使用的患者(糖皮质激素每日剂量<10 mg 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除外);
7)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2)肿瘤相关症状与治疗:
1)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等,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2)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本试验为单臂、开放设计,评估 TQB2102 治疗二线及以上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受试者的疗效与安全性。研究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Ib 期,探索)与第二阶段(II 期,注册),第一阶段结束评估分析初步有效性与安全性,根据第一阶段结果决定是否开展第二阶段。
治疗方案为:TQB2102,7.5mg/kg 或 6mg/kg,IV,Q3W,2 个剂量各入 10-15 例,优先入 7.5mg 组,实际各剂量入组例数根据 I 期结果适时调整。整个临床试验期间,参照 RECIST 1.1。在治疗期间,每 6 周(42±7天)进行一次疗效评价,36 周(12 周期)后每 12 周(84±7 天)进行一次疗效评价,直至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受试者主动要求终止研究治疗,或者研究者判定受试者需要退出研究。
注射用 TQB2102,规格 100 mg/瓶,由正大天晴药业集团顺欣制药有限公司研制和提供。
注射用 TQB2102:7.5mg/kg 或 6 mg/kg(2 个剂量各入 10-15 例,优先入7.5mg 组,实际各剂量入组例数根据 I 期结果适时调整),每 3 周给药 1次,21 天为 1 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或受试者主动要求终止研究治疗,或者研究者判定受试者需要退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