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入选本研究:
1. 年龄≥18岁,≤70岁;性别不限;
2. 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恶性实体肿瘤(包括但不限于间皮瘤、胰腺癌、胆道系统肿瘤、肺癌、卵巢癌、胃癌、结直肠癌、胸腺癌、食管癌、乳腺癌、子宫内膜癌等),按照 CSCO 指南和 NCCN 指南定义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患者;
3. 至少存在一个可评估病灶;
4. 可提供肿瘤组织标本或通过肿瘤活检等方式获得肿瘤样本;
5. 免疫组织化学(IHC)或免疫细胞化学(ICC)染色证实肿瘤细胞MSLN 表达阳性;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 或 1 分;
7.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血液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ALC)≥0.5×109/L;
● 血红蛋白(HGB)≥80 g/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没有输注过红细胞且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支持治疗);
● 血小板(PLT)≥75×109/L(实验室检查前7天内必须未接受过输注血小板和促血小板生成药物治疗);
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妊娠检验结果为阴性,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伴侣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筛选和研究期间直至最后一次细胞回输治疗后 1 年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免怀孕;
10.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能够遵循本方案的规定。
排除标准:
受试者若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一条或多条,则不能参加本项研究:
1. 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4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学药物、单克隆抗体或免疫治疗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性糖皮质激素(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糖皮质激素)或其他抑制免疫系统的治疗;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1 周或 5 个药物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生物制品或其他已批准的分子靶向药物的全身性抗肿瘤治疗;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1 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 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 HCV RNA 定量检测结果高于检测值下限;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阳性;
4. EB 病毒 DNA 检测结果阳性;
5. 既往治疗(手术,化疗,放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引起的非血液系统毒性未缓解至≤CTCAE 1 级(除外脱发、外周感觉神经障碍);
6. 既往接受过任何异体组织/器官移植(包括骨髓移植、干细胞移植、肝移植,肾移植等),但无需免疫抑制的移植除外(例如角膜移植,毛发移植等);
7. 既往接受过任何靶向间皮素(MSLN)的治疗和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基因修饰的细胞治疗;
8. 在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存在未康复的严重创伤病史,或计划在细胞回输治疗后 12 周内接受重大手术;
9. 存在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
10. 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系统性疾病(例如严重的活动性感染或明显的心脏,肺,肝,神经系统或其他器官功能障碍),经研究者判断会损害患者对本临床研究方案所用治疗的耐受能力或明显增加了并发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存在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 纽约心脏协会(NYHA)功能分级>1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主动脉瓣狭窄和症状性二尖瓣狭窄;
● 心电图结果显示 QTc>450 msec 或者束支传导阻滞患者 QTc>480 msec;● 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存在未得到控制的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签署 主 知情 同意 书 前 6 个 月内 发 生 过急 性 冠 状 动 脉综 合 征(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
●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肺动脉高压;
● 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6 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
性脑缺血发作(TIA),脑梗死,脑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 存在活动性,慢性或复发的(在签署主知情同意前 1 年内)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免疫介导的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症等。除外:仅通过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已经控制的乳糜泻;
● 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如:重度联合免疫缺陷病(SCID);
●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引起出血的可能。
11. 对本研究中使用的药物成分,如二甲基亚砜(DMSO)、低分子右旋糖酐、人血白蛋白(HSA)等有严重的全身超敏反应史;
12. 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3. 签署主知情同意书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入组并已使用研究药物/治疗)者;
14. 既往五年内有另一种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以及下列部位的原位癌:乳腺、胃、结肠、膀胱、宫颈/不典型增生、黑色素瘤等);
15. 既往有经 ICD-11 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标准诊断的神经精神类疾病或经研究者评定后需排除的神经精神类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癫痫、精神分裂症、痴呆、药物及酒精等所致的成瘾行为等;
研究人群
MSLN 表达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间皮瘤、胰腺癌、胆道系统肿瘤、肺癌、卵巢癌、胃癌、结直肠癌、胸腺癌、食管癌、乳腺癌、子宫内膜癌等。
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将大致经历 5 个研究阶段:
1) 筛选期(研究V1至第-29天):筛选期将首先收集受试者的肿瘤样本进行MSLN表达的检测,即预筛选。免疫组织化学(IHC)或免疫细胞化学(ICC)染色证实肿瘤细胞MSLN表达阳性的受试者,方可进入正式筛选(即主筛选)。在主筛选期,符合所有入选标准且不符合任何一条排除标准的受试者,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细胞单采和生产制备期。
2) 细胞单采和生产制备期(研究第-28天至第-8天):筛选合格的受试者将在临床研究中心完成非动员性的细胞单采,以获得足够数量的外周血单个核细胞(PBMC)用于UCMYM802注射液的生产制备。完成细胞单采的受试者定义为入组受试者。细胞生产制备和质量检测放行过程通常需要3周左右的时间。在细胞单采结束至治疗前基线期访视前的这段时间内,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疾病的具体情况选择给予或不给予抗肿瘤治疗(桥接治疗)。
3) 治疗前基线期(研究第-7天至第-1天):UCMYM802注射液为个体化细胞产品,生产制备和质量检测放行所需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受试者的疾病和身体状况可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此在准备开始进行首次细胞回输治疗之前,受试者必须完成“治疗前基线期”的相关检查,并经研究者评估符合细胞回输治疗标准后,方可开始进行细胞回输治疗。
如果受试者在生产制备和质量检测放行期间接受了抗肿瘤治疗(桥接治疗),那么抗肿瘤治疗结束后需要符合入选排除标准中要求的洗脱期后,再在“治疗前基线期”进行影像学检查评估肿瘤负荷。
4) 治疗观察期(研究第0天至第28天):符合细胞回输治疗标准的受试者,将按剂量分组接受临床研究方案拟定剂量的UCMYM802注射液静脉回输治疗,每周1次,共4次。细胞回输当日由经过培训且被授权的研究人员按照《细胞复苏和回输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细胞复苏和回输操作。受试者将在每次细胞回输治疗后第1天,第4天,第7天进行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首次有效性评价将在首次细胞回输后的D28访视进行。
5) 随访期(研究第29天至研究2年):
受试者将分别在M2、M3、M6、M9、M12、M18和M24接受安全
性和有效性随访,除非受试者因不可耐受的毒性、疾病进展、死亡等原因不能完成24个月访视,或因任何原因提前退出研究,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项临床研究将纳入 MSLN 表达阳性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患者,采用“加速滴定设计”和“3+3 设计”进行剂量递增,以减少暴露于潜
在无效剂量下可能无法从治疗中获益的受试者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