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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药评价 SYS6005 在晚期恶性肿瘤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免 疫原性及初步抗肿瘤活性的 I 期剂量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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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SYS6005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选标准
参与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考虑入组本试验:
1) 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3) 纳入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认的,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且有全身治疗指征的晚期恶性肿瘤,包括:
a. 实体瘤:既往接受至少一线全身治疗,且全身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经病理学确证的不可切除晚期实体瘤。包括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卵巢癌、胃癌、胰腺癌等;
b. B 细胞肿瘤:既往接受至少两线全身治疗。末线治疗失败(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接受 2 周期全身性治疗后未达到 PR 或 CR)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经病理学确证的霍奇金和/或非霍奇金 B 细胞淋巴瘤(按照 2022 年WHO 分类定义),包括 cHL、CLL/SLL、DLBCL、MCL、FL、MZL 或RTL 等;CLL/SLL;
4) 至少有一个符合 RECIST v1.1(实体瘤)或 2014 Lugano 标准(淋巴瘤)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5) ECOG PS 评分 0-2 分;
6)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7) 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检查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其他影响器官功能评估的医学支持治疗):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100×109/L(淋巴瘤患者血小板计数≥75×109/L);
c. 血红蛋白≥90g/L(淋巴瘤患者血红蛋白≥80g/L);
d. 肾 功 能 : 血 清 肌 酐 ≤1.5×ULN 和 肌 酐 清 除 率 计 算 值 >45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e. 肝功能:总胆红素≤1.5×ULN,或≤3×ULN(Gilbert 疾病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或≤5×ULN(肝转移患者);
f.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和凝血酶原时间 ≤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
8) 对于剂量扩展阶段入组的参与者,筛选时需经中心实验室确定肿瘤组织 ROR1表达阳性,才能入组。
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时起,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7 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果必须呈阴性;
10) 愿意并能够遵守规定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
5.4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的参与者不能入组本试验:
1) 在入选本研究前参加其他涉及靶向 ROR1 治疗的研究或者既往接受过含 MMAE载荷 ADC 治疗;
2) 有症状、未经治或需要进行治疗的已知的 CNS 淋巴瘤或实体瘤 CNS 转移。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已完全切除和/或进行放疗后疾病稳定或改善的,如筛选前影像学检查显示病情稳定至少 4 周,且无脑水肿证据以及无需使用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除外;
3)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适合接受 CAR-T 治疗或 HSCT 的参与者。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00 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 CAR-T 细胞治疗。患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的参与者;
4) 过去 3 年内患有第二种活跃的恶性肿瘤疾病,但已明确完全治愈的局部可治愈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前列腺、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等;
5)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的其他疾病
a. 对于实体瘤: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每日泼尼松当量>10 mg
b. 对于淋巴瘤: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每日泼尼松当量>10 mg
c. 短期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7 天)是允许的,要求首次给药前有 1 周洗脱期
6) 有需要医疗干预或限制日常生活活动的外周水肿、心包积液、胸腔积液或腹水;
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脑血管事件、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NYHA III-IV 级 心 脏 症 状 史 记 录 , 或 基 于 筛 选 时 重 复 三 次 心 电 图 检 查 的QTcF>480ms 记录;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7 天内使用过 CYP3A4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预计需要使用 CYP3A4 的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
10) 既往治疗或手术操作的任何毒性事件(不包括≤2 级脱发、可用激素替代疗法进行管理的内分泌疾病或研究者认为不会对患者构成安全风险的其他毒性)的严重程度未降至基线或 NCI-CTCAE 第 5.0 版≤1 级;
11) 基线存在≥2 级周围神经病变;
1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根治性放疗、抗体类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抗肿瘤治疗,或者研究治疗前 14 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的、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者。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使用过抗肿瘤中草药制剂或中成药的患者;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或筛选期 HIV 抗体检测阳性;
14) 活 动 性 乙 型 肝 炎 或 丙 型 肝 炎 , 活 动 性 乙 型 肝 炎 定 义 为 HBsAg 阳 性 且 HBVDNA>2000 IU/ml;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ULN;
1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16) 对研究药物的辅料或任何单克隆抗体有超敏反应或特应性反应的病史;
1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8) 存在其他可能干扰受试者参与研究程序或不符合受试者参加研究最大获益或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形:如精神病、吸毒或药物滥用等病史,具有临床意义的任何其它疾病或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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