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选本研究:
1. 年龄18(含)周岁以上,性别不限;
2. 病理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但不限于:肺鳞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鼻咽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胆管癌、胰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准治疗或拒绝标准治疗;
3. 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进行EGFR表达检测,且中心实验室检测EGFR表达阳性。注:
肺癌患者如存在EGFR基因突变,可不限制EGFR表达;
剂量递增阶段允许接受申办方认可的既往EGFR表达阳性检测报告,但需提供样本供回顾性分析;
剂量扩展阶段已有指定中心实验室同一方法学检测结果的可以接受既往检测结果;
4.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 1.1,至少有一个CT或MRI确认的可测量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6. 预计生存期≥ 3个月;
8. 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且男性避免捐精。育龄女性(WOCBP)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9.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研究,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具有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幕上和/或小脑(即无中脑、脑桥或延髓)转移者接受局部治疗后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至少2周达到稳定(影像学显示无新发脑转移或原有脑转移病灶增大,所有神经相关症状达到稳定或恢复正常),且不需要接受糖皮质激素的治疗或者每日接受强的松剂量≤ 10 mg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则可以参加研究。
2.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3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以下情况:已被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和宫颈原位癌等。
3. 已知对SYS6010产品的任何组分,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过敏者。
4. 既往接受过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毒素的EGFR ADC药物治疗。
5. 根据国家癌症研究所-常见不良事件评价标准(NCI-CTCAE) v5.0,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 1级(2级脱发、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本研究是一项在EGFR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开展的Ⅱ期临床研究,分为两个阶段:不同给药方案探索阶段(以下简称剂量递增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根据SYS6010不同给药方案分为A部分和B部分,A部分在第1天给药,每两周一次;B部分在第1天和第8天给药,每三周一次,两部分将同时进行。
剂量递增阶段:旨在评估SYS6010不同给药方案在EGFR表达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
剂量扩展阶段:基于前期探索结果,选择合适的给药方案根据不同瘤种进行剂量扩展(包括但不限于:肺鳞癌、非鳞非小细胞肺癌、鼻咽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胆管癌、胰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旨在评估SYS6010选定给药方案在EGFR表达的特定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疗效。
A部分:
进行D1给药,每两周一次(Q2W)的SYS6010给药周期探索。采用传统“3+3”设计进行剂量递增。该部分SYS6010的起始剂量为3.6 mg/kg,按照3.6 mg/kg、4.2 mg/kg、4.5 mg/kg,依次递增,D1静脉滴注给药,Q2W,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剂量递增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已有的数据,调整给药剂量,允许探索更低的剂量水平,例如3.2mg/kg。允许探索中间剂量水平,例如4.2 mg/kg若安全性不耐受,可以选择降低至4.0 mg/kg或3.8 mg/kg进行剂量探索。
B部分:
进行D1,D8给药,每三周一次(Q3W)的SYS6010给药周期探索采用传统“3+3”设计进行剂量递增。该部分SYS6010的起始剂量为3.2 mg/kg,按照3.2 mg/kg、3.6 mg/kg、4.0 mg/kg,依次递增,D1、D8静脉滴注给药,Q3W,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剂量递增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已有的数据,调整给药剂量,允许探索更低剂量水平和中间剂量水平,例如2.8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