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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智一项在复发难治性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成人患者中评估编码CD19/CD3的mRNA脂质纳米颗粒(ABO2203)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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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ABO2203
适 应 症: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癌      种:
白血病
入选标准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纳入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1. 年龄≥18岁;
  2. 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依从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3. 复发或难治性前体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B-ALL),定义为按照骨髓形态学标准,骨髓中原始及幼稚淋巴细胞≥5%,且符合以下条件:
Ph-阴性 B-ALL,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1次复发(首次复发定义为首次治疗期间达到CR[CR1],继续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复发;第二次或后续复发定义为在挽救治疗中达到第二次CR[CR2] 后复发);
  2. 难治或原发耐药 (难治定义为患者在首次完全缓解后<12个月内复发,或复发后经标准诱导化疗方案治疗1个周期未达到CR;原发耐药定义为经2周期标准诱导化疗方案治疗后未达到CR);
  3. 自体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后骨髓复发;
Ph阳性 B-ALL,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至少接受过2线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物治疗失败;
  2. 不耐受TKI药物治疗;
  3. 禁忌症无法使用TKI;
  4. 如果伴T315I突变,则不需要接受TKI挽救治疗;
  1. ECOG体能状态评分>0-1;
  2. 器官功能良好:
  1. 肾功能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60 mL/min(根据Cockcroft and Gault公式);
  2.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 1.5×ULN),未发生肝转移患者的AST和ALT均≤ 2.5×ULN,出现肝转移患者的AST和ALT均 ≤ 5.0×ULN;
  3. 肺功能:≤CTCAE 1级呼吸困难和在室内空气时血氧饱和度(SpO2)≥92%
  4.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 预计生存期>12周;
  2. 如为育龄期女性则需尿妊娠或血妊娠为阴性。同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自愿从签署ICF开始至治疗结束后的120天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禁欲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宫内或植入式避孕装置、口服避孕药、注射或埋置避孕、缓释局部避孕药、宫内节育器[IUD]、安全套[男性]、隔膜、宫颈帽等)。
 
排除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则须排除出本研究:
疾病相关
  1. Burkitt淋巴瘤患者(WHO标准);
  2. 白血病中枢神经系统受累且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病变和显著的神经系统退化表现,或根据NCCN指南评估的中枢神经系统CNS-2/CNS-3级的受试者(由于穿刺损伤而被评为CNS-2级受试者可以入组);睾丸存在活动新ALL;
  3. 现有或既往发生过有显著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病变,例如癫痫、痫性发作、瘫痪、失语、脑水肿、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病等;
  4. 既往5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但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甲状腺癌除外;
  5. 受试者携带已知人类免疫免疫缺陷病毒(HIV);活动性乙型肝炎感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阳性);活动性丙型肝炎感染(抗HCV抗体阳性和定量HCV RNA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6. 2-4级(Glucksberg标准)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慢性GvHD;
药物及其他治疗
  1. 首次研究治疗6周内接受自体HSCT;
  2. 首次研究治疗90天内接受异体HSCT;
  3. 首次研究治疗2周内接受任何治疗GVHD的系统治疗;
  4. 首次研究治疗2周内接受挽救性化疗;
对于高肿瘤负荷患者(骨髓中白血病原始细胞比例≥50%或外周血白血病原始细胞计数> 15,000/μL),可用糖皮质激素作为给药前的前期降肿瘤负荷治疗;
  1. 首次研究治疗1周内接受预防性中枢治疗;
  2. 首次研究治疗28天内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如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霉酚酸盐、雷帕霉素、沙利度胺、抗CD20,抗TNF、抗IL-6等;
  3. 首次研究治疗28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其他试验药物治疗;
  4.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非CNS部位放疗;首次用药前8周内接受CNS部位放疗;
  5.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手术;
  6. 首次研究治疗8周内接种针对感染性疾病的活疫苗;
一般状况
  1. 既往放疗或化疗药物引起的毒性持续存在,且未恢复至CTCAE 5.0版定义下的≤1级,除脱发、≤2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外;
  2. 伴有除唐氏综合症以外的其他遗传综合征患者;
  3.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深静脉血栓或接受全剂量抗凝治疗;
  4. 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5. 有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者目前存在间质性肺炎或非感染性肺炎;
  6.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1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可以被纳入试验。既往有疑似CNS 受累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7. 严重心脏病病史,例如:纽约心脏学会(NYHA)≥2级的心力衰竭、透壁性心肌梗死病史、不稳定型心绞痛、控制不佳的心律不齐、入组前6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或需要抗心律失常治疗(允许使用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阻滞剂和地高辛)的心律失常类疾病等;
  8. 控制不佳的临床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两种降压药物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和降糖治疗不能控制的2型糖尿病(空腹血糖≥8.9 mmol/L),控制不好的胸腔、腹腔积液或其他严重疾病需要系统治疗;
  9.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或酒精依赖史;
  10. 研究药物组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
  11.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增加与参加研究、研究药物给药有关的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接受研究药物的能力的任何严重的或未控制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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