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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评价特异性细胞制剂 LCAR-AIO 治疗复发/难治性自身免疫病 (r/r AID)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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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特异性细胞制剂 LCAR-AIO
适 应 症:
自身免疫病 (r/r AID)
癌      种:
健康人项目
纳入标准:
受试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共同纳入标准和所患疾病的特异性纳入标准才能入组本研究。
共同纳入标准:
1. 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2. 筛选时年龄为 18 ~ 65 岁(含临界值)的成年男性或女性;
3. 流式细胞术检测外周血 B 细胞上表达 CD19/CD20/CD22 中至少一个;
4. 筛选期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储备,包括:
a. 骨髓功能:ANC ≥ 1×109/L(检查前 2 周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ALC ≥ 0.1×109/L,Hb ≥ 60 g/L,PLT ≥ 50×109/L,但 ITP 患者经研究者综合评估出血风险后,PLT ≥ 20×109/L 也可考虑入组。在入排资格筛选前 7天内,不得使用输血和生长因子来满足这些要求;
b. 凝血功能:INR 或 APTT ≤ 1.5×ULN;
c. 肾功能:估算 eGFR ≥ 40 mL/min/1.73 m2,使用四变量简化的 MDRD 计算;
d. 肝功能:ALT 和/或 AST ≤ 2.0×ULN(炎性肌病导致的 ALT、AST 升高可除外),总胆红素≤1.5×ULN(除外的情况:合并 Gilbert 综合征者总胆红素≤3.0×ULN、AIAH 引起的以间接胆红素升高为主的胆红素升高不受此限制)
e. 肺功能:呼吸困难 ≤ CTCAE 1 级(即中度活动时呼吸短促),且在静息状态呼吸室内空气时 SpO2 ≥ 95%(除外的情况: PAH 和 ILD 受试者 SpO2 ≥92%);
f. 心脏功能:筛选前 4 周内 LVEF ≥ 50%;
5. WOCBP 及伴侣为 WOCBP 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在完成细胞输注后至少 12 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或禁欲;WOCBP 在入组前 7 天内血 HCG检查应为阴性。
6. 预期生存≥1 年;特异性纳入标准:
复发/难治性系统性红斑狼疮(r/r SLE)
1. 筛选前满足以下至少 1 种 SLE 分类标准≥6 个月:
• 1997 年修订的 ACR 分类标准;
• 2012 年 SLICC 标准;
• 2019 年 EULAR/ACR 标准;
2. 筛选期 ANA 阳性(滴度≥1:80),和/或 ds-DNA 抗体阳性,和/或抗 Smith(Sm)抗体阳性;
3. 活动性 r/r SLE 需满足筛选期下列至少一种情形:
• 筛选期 SLEDAI-2K 评分≥8 且有经研究者判定的重要脏器受累。既往对激素和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或一种生物制剂(如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利妥昔单抗等)治疗或一种细胞治疗(如干细胞治疗、其他不同靶点 CAR-T 治疗)效果欠佳或不耐受,或缓解后复发。
• r PAH,应满足以下要求:筛选期静息状态下,经右心导管检查测定的肺动脉平均压> 20 mmHg,肺动脉楔压≤ 15 mmHg,肺血管阻力> 2 WU。既往有病历记录对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和至少 1 种 PAH 靶向药物(如波生坦、西地那非等)联合治疗后,经研究者判断疗效不佳或不耐受。受试者筛选期 PAH 患者未达到以下 ESC/ERS 低危分层标准:WHO-FC 为 I 或 II级(附件 21),6MWD > 440m,BNP < 50 ng/L 或 NT-proBNP < 300 ng/L。
• r/r AIHA,应满足以下要求:血红蛋白< 90g/L 或下降> 30g/L,伴 Coombs试验阳性。经激素联合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或一种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治疗后,经研究者判断疗效不佳或不耐受或有禁忌,或维持治疗期间复发,或停药后复发。说明:r/r AIHA 无效定义为仍有不同程度贫血溶血症状,实验室检查未到部分缓解(临床症状基本消失,血红蛋白>80g/L,网织红细胞百分比<4%,血清胆红素<34.2 umol/L。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阴性,或仍然阳性但效价较前明显下降)的标准。
• r/r LN,经活检证实的、符合 2003 年 ISN/RPS 病理分型 III-V 型者(含混合类型)。筛选期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g/24 小时或晨尿 UPCR > 1.0 g/g。且既往接受初始免疫抑制治疗至少 6 个月后未达到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缓解后复发。说明:r/r LN 完全缓解定义为尿蛋白定量<0.5g/24h 或UPCR<0.5g/g,无活动性尿沉渣,血清白蛋白≥35g/L,血肌酐正常或升高不超过基线值的10%。部分缓解定义为尿蛋白较基线值下降超过50%,且尿蛋白定量<3.0g/24h,血清白蛋白>30g/L,血肌酐升高不超过基线值的10%。复发/难治性系统性硬化症(r/r SSc)
1. 符合 2013 年 ACR/EULAR 系统性硬化症分类标准,包括局限型和弥漫型系统性硬化症;
2. 筛选期系统性硬化症处于活动期,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有新发的或进展的皮肤表现;
• 筛选期前 6 个月内有新发的或进展的重要器官(肾脏、心脏、肺、血管)受累;
• 筛选期 CRP 和/或 ESR≥1×ULN;
3. 筛选期 mRSS 评分≥10 分;
4. 复发/难治性系统性硬化症(r/r SSc)定义:
• 筛选期至少有一个除皮肤外的器官(如胃肠道、肺、心脏、肾脏、血管等)受累;
• 既往经过常规治疗(一种免疫抑制剂或一种生物制剂或一种细胞治疗[如干细胞治疗、其他不同靶点 CAR-T 治疗],联合或不联合抗纤维化治疗和/或血管保护剂)后,经研究者判断疗效不佳或不耐受;
• 或既往治疗达到缓解后,维持治疗期间或减停药后复发;
5. 研究前在稳定使用抗纤维化治疗(如尼达尼布、吡非尼酮等)和/或血管保护剂(如 PDE5 抑制剂、内皮素受体抑制剂、钙通道阻滞剂等)的受试者,研究期间可以继续稳定使用,并可由研究者决定何时停药。复发/难治性 ANCA 相关性血管炎(r/r AAV)
1. 符合 2022 年 ACR/EULAR 制定的 AAV 分类标准,包括显微镜下多血管炎、肉芽肿性多血管炎;
2. ANCA 相关抗体满足以下一种情况:a. 抗 MPO 和/或 p-ANCA 阳性;b. 抗PR3 和/或 c-ANCA 阳性;
3. r/r AAV 需满足以下情况:
• 筛选期受试者伯明翰血管炎活动度评分(BVAS)≥15 分(总分 63 分),且必须至少有 1 个主要项目,或至少 3 个次要项目,或至少 2 个肾脏项目(血尿和蛋白尿);
• 既往使用糖皮质激素和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或一种生物制剂(如利妥昔单抗、贝利尤单抗、泰它西普、托珠单抗等)或一种 JAK 抑制剂治疗,经研究者判断,治疗失败或疗效不佳或不耐受;或既往诱导缓解治疗达到缓解后,维持治疗期间或减停药后复发。复发/难治性炎性肌病(r/r IIM)
1. 符合 2017 年 EULAR/ACR 炎性肌病分类标准[6],包括 DM、PM、ADM、ASS和 IMNM;
2. 有肌肉累及者,筛选期 MMT-8 评分<142(总分 150 分)[7],且以下五项核心测量指标中至少满足两项异常:
• PGA≥2 分;
• PtGA≥2 分;
• 肌外疾病活动度(MDAAT)≥2 分;
• HAQ-DI 评分≥0.25 分;
• 至少一种肌酶水平≥1.5×ULN;
3. 有皮肤累及者,筛选期 CDASI 活动性评分(总分 0~100 分)≥14 分;
4. 筛选期肌炎特异性抗体和/或肌炎相关性抗体阳性;
5. 复发/难治性炎性肌病(r/r IIM)需满足以下至少一种情况:
• 既往使用糖皮质激素和至少一种免疫抑制剂或一种生物制剂或一种JAK 抑制剂治疗,经研究者判断,治疗失败或疗效不佳或不耐受;
• 或既往治疗达到缓解后,维持期间或减停药后疾病复发。
4.2 排除标准如果受试者符合下列共同排除标准和所患疾病的特异性排除标准的任一一项,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共同排除标准:
1. 单采成分血前 8 周内有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严重细菌或病毒或真菌等感染;或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有需要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有活动性感染和/或发热者;
2.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但 HBsAg 阴性,HBcAb 阳性,且 HBV DNA 低于中心参考值下限可入选本研究,研究者需视情况对受试者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
3. 活动性丙型肝炎或 HIV 或梅毒感染;
4. 活动性结核感染。除外的情况:潜伏性结核感染:QuantiFERON-TB Gold 或结核 T-SPOT 阳性,但没有结核相关症状体征和影像学表现的潜伏性结核感染(LTBI)受试者应在清淋前 4 周开始方案规定的预防性抗结核治疗(参见附件 25)或以往有书面记录的完整预防性抗结核治疗者,可以入组;
5. 发生过严重疱疹感染,包括但不限于播散性疱疹(曾发生过),疱疹性脑炎(曾发生过),复发性带状疱疹(定义为 2 年内发生过 2 次),或眼部疱疹(曾发生过);
6.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但不限于: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为 III 或 IV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入组前 6 个月内存在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发生心肌梗死;
• 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平均 Fridericia's 校正公式计算的 QT间期 (QTcF) > 500 ms];
• 不明原因的晕厥病史,非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
• 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7. 经研究者判断,任何有可能增加受试者研究风险的严重的、不稳定的各系统疾病,如主动脉夹层、难以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清葡萄糖≥ 1.5 ×ULN)、正在接受肾脏替代疗法、肝硬化失代偿期等;
8. 有其他可能影响研究评估的自身免疫疾病或自身炎症性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痛风、活动性纤维肌痛综合征等(如研究者判断为重叠综合征,认为参与本研究可能对受试者具有合理的获益风险比,且不影响关键终点评估,可考虑纳入本研究);9. 有主要器官移植史者;
10. 有确认的或怀疑的原发或继发性免疫系统缺陷病者(如 X 连锁无免疫球蛋白血症、HIV 感染等);
1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2. 单采成分血前接受过下列任一针对 AID 的治疗者:
• 在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使用过治疗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定义为>20mg/天泼尼松龙等效剂量);
• 在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使用任何其他 AID 的临床研究药物。但研究治疗期间无效或疾病进展,并且在单采成分血前已至少经过 5 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 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受过环磷酰胺,单采成分血前 7 天内接受过其他免疫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 MTX、LEF、MMF、AZA、FK506、雷公藤总苷等)或 JAK 抑制剂;
• 在单采成分血前 12 周内接受过抗 CD20 单抗、抗 CD38 单抗、阿尼鲁单抗、贝利尤单抗或抗 IL-6 单抗,8 周内接受过泰它西普;
• 在单采成分血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干细胞治疗或其他不同靶点 CAR-T治疗;
• 单采成分血前≤2 周内进行过血浆置换、血浆分离、血液透析、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
13. 筛选前 30 天内有≥1 级(CTCAE 5.0)出血病史,或需要长期持续使用抗凝药物治疗的患者;
14. 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15. 单采成分血前 4 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手术者(计划进行局麻手术的受试者可以参加本项研究);
16. 已知对研究药物相关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二甲基亚砜和右旋糖酐-40)过敏,或对其他免疫治疗及相关药物(包括氟达拉滨、环磷酰胺以及可能使用的托珠单抗等)过敏的患者;
17. 入组前 5 年内罹患恶性肿瘤的患者(除外的情况:可考虑纳入 3 年前已切除病灶且无复发证据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局部前列腺癌);
18. 经研究者评估,其他可能会增加研究风险、影响受试者依从性的社会、心理、医学情况(如处于被监护状态、认知障碍、药物酒精滥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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