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研究用药后 3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的血妊娠检查结果须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定义: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除绝经以外无确定原因连续≥12 个月闭经)且未接受过绝育手术(切除卵巢和/或子宫)的女性,均被认为具有生育能力,称为育龄期女性)。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的受试者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1.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以下几项: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
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3.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病理性骨折有关手
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首次给药前 14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 CYP3A4 酶的敏感底物、强抑制剂、强诱导剂、CYP2C8 敏感底物、P-gp 抑制剂(详见“附录 3”);
5. 既往接受过 PRMT5 或 MAT2A 抑制剂治疗;
6. 筛选期或基线 12-导联心电图发现 QTc 间期≥480 ms;
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造血干细胞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或目前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药物或抗移植排斥药物;
8. 对研究药物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9.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 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0.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且 HBV-D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HIV 抗体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1. 既往以及筛选期存在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受试者(不包括脑胶质瘤);
12.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和/或腹水);
13. 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
传导阻滞等;
➢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 级,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治疗后,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5 mmHg);
➢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难以纠正的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存在有活动性感染并需要系统性治疗;
15. 患有吞咽困难或影响药物吸收的食管、胃肠道疾病(如不完全性肠梗阻、完全性肠梗阻等),且处于急性发作期(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等),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研究药物的吸收、代谢或消除;
16. 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药物性间质性肺炎病史;
17. 存在其他严重疾病,包括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神经/精神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研究者判断将影响参加本研究;
18. 在五年内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完全治愈或可治愈的癌症除外,如基底皮肤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限性低危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或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如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等);
19.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者;
20.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其他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