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考《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 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MM);
2.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抗骨髓瘤治疗(需包括免疫调节剂和蛋白酶体抑制
剂,骨髓瘤治疗线的计数见附录 4),且符合复发或难治定义者;
复发定义:既往治疗方案疗效评价达 MR 或更好,距末次治疗至少 60 天后出现的疾病进展(治疗后 1 年以上复发者除外);
难治定义:既往治疗过程中进展或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进展;或既往至少经 2 个疗程治疗仍未达 MR 及以上;或治疗不耐受。
3. 年龄 18-75 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
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4. 具有可测量的 M 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 3 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1)血清 M 蛋白≥0.5g/dL(5g/L);
2)尿 M 蛋白≥200mg/24h;
3)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小于 0.26 或大于 1.65),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5. 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1)ANC≥1.0×109/L(7 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
2)PLT≥75×109/L(7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成素),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血小板≥50×109/L 即可入选;
3)血红蛋白≥80g/L(7 天内未进行红细胞悬液输注或使用红细胞生成剂);
6. 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
1) TBIL≤1.5×ULN;
2) ALT、AST 均≤2.5×ULN;3) 无透析治疗作用下,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公式);
7. 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如低分子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8. ECOG(附录 2)评分 0-2 级,预计生存期≥12 周;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组蛋白去乙酰胺化酶(HDAC)抑制剂(西达本胺除外)、抗体偶联降解剂(DAC)、HSP90 抑制剂或丙戊酸进行抗肿瘤治疗者;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能耐受 HDAC 抑制剂、泊马度胺、沙利度胺、来那度胺等同类型药物治疗者(如既往用药期间出现≥3 级皮疹、严重的难治性骨髓抑制等);
2. 既往接受标准剂量泊马度胺治疗后疾病进展者;
3. 对本试验所涉及试验药物中所含成分发生过过敏反应者;
4. 诊断为不分泌型 MM(指完全不分泌的受试者或虽有少量游离轻链但受累轻链小于 100mg/L)、或合并淀粉样变性的 MM,或原发性或治疗过程中出现浆细胞性白血病者;
5. 伴有活动性新发血栓或无法接受抗血栓治疗者;
6. 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疗痊愈的原位癌(如宫颈、乳腺、膀胱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或早期前列腺癌(临床分期为 Tla 或 T1b)除外;
7.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者;
8. 周围神经病变≥3 级者;
9. 合并疾病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类药物治疗者;
10. 合并活动性传染病者,包括以下情况: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
2)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 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
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者;
11. 受试者具有下列任一项:
1)按 NYHA 分级(附录 1)标准,心功能不全≥3 级;
2)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3)6 个月内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
4)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5)心电图 QTcF >450 ms(男性)、QTcF >470 ms(女性)(Fridericia 公式);6)超声心动图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12. 首次给药前 2 周合并严重的感染性疾病,需全身静脉抗生素治疗者;
13. 12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2 个月以上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疾病(GVHD)或 GVHD 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1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15.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者(包括中药抗肿瘤治疗,但 2 周内累计剂量<210 mg 的泼尼松及其等效剂量的类固醇激素除外);
1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1 级或以下者(脱发、乏力及入选标准第 6条限定的内容除外);
1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治疗且未完全恢复者;
18. 己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19.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如不受控制的活动性高血压、不受控制的活动性糖尿病、依从性差、药物滥用等)。
治疗方案
本试验治疗方案为联合给药方案,方案名称:PPD,治疗药物为甲磺酸普依司他联合泊马度胺胶囊、地塞米松;A、B 两队列试验给药方案具体如下:
A 队列:治疗周期给药方案-A(2Week-on/1Week-off)-21d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静脉输注,每个周期的第 1、4、8、11 天给药,3周(21 天)为一周期方案;泊马度胺胶囊(Pod):口服,4mg/次,每天 1 次,连续服用 14 天停 7 天,3 周(21天)为一周期方案;醋酸地塞米松片(DEX):口服,20mg/天,在每个用药周期的第 1、4、8 和 11 天,3 周(21 天)为一周期方案。
B 队列:治疗周期给药方案-B(3Week-on/1Week-off)-28d注射用甲磺酸普依司他(PM):静脉输注,每个周期的第 1、4、15、18 天给药,4周(28 天)为一周期方案;
泊马度胺胶囊(Pod):口服,4mg/次,每天 1 次,连续服用 21 天停 7 天,4 周(28天)为一周期方案;
醋酸地塞米松片(DEX):口服,20mg/天,在每个用药周期的第 1、4、15 和 18 天,4 周(28 天)为一周期方案。
自首次给药开始,A 队列给药至第 8 周期,B 队列给药至第 6 周期,即至第 24 周,并对此期间疗效、安全性进行评估,经研究者判断继续给药可获益者(疗效评价至少达到 SD),可继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不可接受的毒性或撤回知情同意,给药总体时间不超过 96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