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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比曼自体CLL1/CLL1+CD33/CD123 CAR-T 治疗复发难治急性髓系白血病患者的单臂、非盲安全性及有效性

招募状态: 招募中 免费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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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抗CLL-1/CD33嵌合抗原受体体T细胞注射液(A-CAR028)
适 应 症:
复发或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癌      种:
白血病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预期能完成研究程序的随访检查与治疗;
2.年龄18~70 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3.符合2016 年WHO 分型的AML 诊断,并符合《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中国诊疗指南(2017 年版)》复发和难治的诊断标准,且目前无临床相关治疗及注册类临床试验合适的情况: 1) 复发性 AML 诊断标准:完全缓解( CR )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0.050 (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2) 难治性 AML 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 CR 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3) AML Blast 流式确认表达CLL1/CLL1+CD33/CD123; 4) 患者已经从先前治疗的毒性中恢复,即CTCAE 毒性分级<2 级(除非异常与肿瘤有关);
4. ECOG 体能状态评分0~1 分和预计生存期大于3 个月;
5. 具有合适的器官功能: a.谷草转氨酶(AST)<=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谷丙转氨酶(ALT)<=3 倍ULN; c. 总胆红素<= 1.5 倍ULN; d. 血清肌酐<= 1.5 倍ULN,或者肌酐清除率≥60 mL/min; e 血红蛋白>= 60g/L 或输血后血红蛋白维持该水平; f 室内氧饱和度>= 92%; g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45%;
6. 女性受试者还需符合以下标准才可考虑入组: a 无生育能力,定义为: b 曾接受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c 曾接受双侧输卵管结扎,或 d 已绝经(完全停经>= 1 年); e 具有生育能力,但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呈阴性,并同意在入组研究前和研究期间 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直至末次研究用 药后1 年内;
7.性能力活跃的男性患者必须同意采取屏障避孕措施或完全禁欲;
8.可建立采集所需的静脉通路,无白细胞采集禁忌症;
9.愿意并能够遵循本方案规定的禁忌和限制事项。;

排除标准

1.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2.有中枢神经系统侵犯或颅脑神经病变的证据;
3.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DNA 检测阳性者;梅毒检测抗体阳性者;
4.已知对于本研究治疗使用的任何成份会产生过敏反应;
5.患有严重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律不齐、不稳定性心绞痛、大面积心梗、纽约心脏病协会Ⅲ级或Ⅳ级的心功能不全、难治性高血压(难治性高血压定义是:在改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应用了合理可耐受的足量>=3 种降压药物(包括利尿剂)治疗>1月血压仍未达标或服用≥4 种降压药物血压才能有效控制)者;
6.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准备接受器官移植者(造血干细胞移植除外);
7.急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者;
8.筛选前6 周内接受过造血干细胞移植者;
9.活动性神经系统自身免疫或炎症性疾病(如:格林-巴利综合征(GBS),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和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脑血管疾病(如,脑水肿,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PRES));
10. 3 个月内参与其他临床研究者;
11.既往接受过其他CAR-T 治疗、细胞治疗的受试者或接受过任何抗CLL1\CD33\CD123治疗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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