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型糖尿病患者伴有如下情况之一:
⚫ 低血 糖 感 知 能 力 减 弱 ( 血 浆 葡 萄 糖 水 平 低 于54mg/dL(3mmol/L)时没有出现足够的自主神经症状)或临床诊断其他由 1 型糖尿病导致神经病变者,包括但不限于胃肠道自主神经病变等
⚫ 代谢不稳定:既往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需要他人帮助处理的严重低血糖事件或近 1 年内因酮症酸中毒住院 2 次及以上
2. 年龄≤60 岁
3. 体重≥40kg
4. 至少一种胰岛自身抗体阳性,包括谷氨酸脱羧酶自身抗体(GADA),蛋白酪氨酸磷酸酶自身抗体(IA-2A),胰岛素自身抗体(IAA)(仅适用于使用胰岛素治疗 2周以内),锌转运蛋白 8 抗体(ZnT8),胰岛细胞自身抗体(ICA)等
5. MMTT 刺激 C 肽峰值>0.1 nmol/L,或空腹 C 肽>0.05nmol/L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筛选时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
7. 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细胞输注后 12 个月,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愿意采取避孕措施
8.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参加本研究,并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II 型糖尿病,或患有妊娠糖尿病、单基因突变糖尿病、由胰腺损伤所致的糖尿病或其他继发性糖尿病(如库欣综合征、甲状腺功能异常或肢端肥大症等引起的糖尿病)
2. 筛选时血红蛋白<100g/L,白细胞计数<3×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或总胆红素≥1.5×ULN
4. 严重的心脏病,符合以下任何一条:
•入组前 1 年内有心肌梗死病史
•入组前 1 年内有 NYHA 心功能分级≥3 级的心衰症状或体征
•筛选期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5. 男性 QTcF>450 msec(毫秒),女性 QTcF>470 msec,根据单次 ECG 或间隔超过 3 分钟的三次重复 ECG 中平均 QTcF(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值
6. 合并 严 重 的 糖 尿 病 肾 病 , 肾 小 球 滤 过 率 ( eGFR )<60ml/min/1.73m2
7. 正在接受肾脏替代治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肾脏替代治疗
8. 当前或持续使用已知会导致 1 型糖尿病病程或免疫状态出现显著、持续变化的非胰岛素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高剂量吸入式、局部使用或系统性使用的糖皮质激素(疗程在 2 周及以内的临时性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二甲双胍、磺脲类、格列奈类、噻唑烷二酮类、GLP-1受体激动剂、二肽基肽酶-4 [DPP-IV] 抑制剂、胰岛淀粉样多肽等
9. 当前或筛查前 30 天内使用任何已知的显著影响糖耐量的药物(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二苯基海妥因、烟酸等)
10. 目前或计划采用高度限制的 T1DM 管理饮食方案,如极低或超低碳水化合物饮食者
11.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情尚未控制
12. 有显著慢性活动性或复发性感染病史或体征,或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为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显著慢性活动性或复发性感染
13. 筛选时存在未控制的感染;单纯性尿路感染和上呼吸道感染经 PI 和合作方/赞助方医学监查员 (或指定人员)批准后允许入组
14. 有除 1 型糖尿病外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关节幼年特发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临床稳定的甲状腺疾病或红斑狼疮除外
15.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6. 有恶性肿瘤病史,除外有恶性肿瘤且无病生存至少 3 年或患有的恶性肿瘤为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原位癌(宫颈,膀胱及乳腺原位癌)
17. 筛选 时 乙 肝 表 面 抗 原 ( HBsAg )和 / 或乙 肝 e 抗原(HBeAg)阳性;乙肝 e 抗体(HBeAb)阳性且外周血HBV DNA 检测超过正常值上限的受试者;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阳性者;梅毒抗体检测阳性者;EBER 阳性或 EBV 病毒载量大于正常值上限者
18. 入组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研究
19. 入组前 4 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接受疫苗注射者
20. 研究者考虑可能为缓发型 T1DM 的患者,包括成人隐匿性自身免疫糖尿病(LADA)和青少年隐匿性自身免疫糖尿病(LADY)
21. 研究者认为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项临床研究者
本研究采用 IIT、单臂、开放标签设计。纳入人群为 1型糖尿病伴低血糖感知能力减弱或代谢不稳定者。
预处理方案:在细胞输注(第 0 天)前的第-5 到-3 天,受试者需要接受基于“氟达拉滨+环磷酰胺”(FC 方案)预处理。预处理窗口期为输注前的第-7 天到第-5 天。具体预处理方案为:氟达拉滨 20-30mg/m2/d,静脉输注,1 次/日,连续 3天;环磷酰胺 300-500mg/m2/d,静脉输注,1 次/日,连续 3天;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情况,调整预处理方案。预处理完成 48 小时后方可输注 RD13-02。研究过程中允许研究者基于已产生的安全性、有效性、细胞动力学数据探索无预处理的 RD13-02 输注方案。RD13-02 输注剂量及给药方案:单次输注,固定剂量:CAR+ T Cells*输注剂量#1×10^8
* 实际剂量相对计划剂量可接受浮动区间:±20%# 输注剂量调整范围:(0.5-2)×10^8 CAR+ T Cells注:
⚫ 基于 RD13-02 既往人体安全性数据,允许研究者在(0.5-2)×10^8 CAR+ T Cells 区间内调整输注剂量水平
⚫ 如发生剂量相关毒性(DLT)事件,建议在范围内降低输注剂量;如未发生 DLT 事件,则可考虑采用既有剂量或范围内更高剂量
⚫ 允许研究者基于在 T1DM 适应症中已积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 CAR-T 细胞动力学数据,在剂量调整范围以外探索更高或更低剂量水平
DLT 定义DLT 是指首次 CAR-T 细胞输注后 28 天内出现的与CAR-T 细胞相关的不良事件(AEs);不良事件分级使用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5.0 版;CRS 和 ICANS 使用 ASTCT(2019)进行分级。主要包括:
•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4 级的 CRS;持续超过 7 天的 3 级 CRS
•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CANS):≥3级 ICANS
•≥4 级的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且在 28 天DLT 观察期内未能缓解至≤3 级
•其他 4 级的非血液学毒性
•其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 3 级毒性,且在 72 小时内未能恢复至≤2 级临床研究方案 RD13-02T-ASV1.0, 202503124 / 15以下情况除外:
•需血液透析时间≤7 天的肾脏毒性;
•3 级 ALT/AST 升高,碱性磷酸酶,胆红素或其他肝酶升高,且在 14 天内缓解至≤2 级;
•72 小时内缓解至≤3 级的 4 级肝酶异常;
•3 级感染;
•3 级恶心/呕吐和/或食欲不振和/或电解质紊乱,经最佳支持治疗后 72 小时内能恢复至≤2 级;间隔给药为降低安全性风险,具体执行如下措施:
•每例受试者完成回输后 28 天 DLT 观察后方可考虑纳入下一例受试者
延迟输注的处理如果预处理后 CAR-T 输注延迟超过 1 周,则需要重新进行预处理。预处理方案同前,间隔时间需距离初始预处理方案的第一剂量至少 21 天以上。对于输注延迟的受试者,在主要研究者和合作方/赞助方医学监查员 (或指定人员) 批准后,可以调整预处理方案。如果 CAR-T 输注延迟超过 8 周,则不能再进行输注。受试者将随访至预处理方案最长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