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试者标准:
入组标准: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并获得赞助方的批准才能入组本临床试验:
1.知情同意时,18岁<年龄<65岁。
2.自愿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3.病史记录或根据2019年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美国风湿病学会(ACR)的分类标准,确诊SLE至少6个月。
4.目前或既往抗双链DNA(anti-dsDNA)和/或抗Smith抗体(anti-Sm抗体)水平升高。
心功能:在UB-VV410给药前1个月内,采用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40%。
肺功能:在静息状态下,指脉氧饱和度>90%。
6.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0.2x109。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ULN,且总胆红素1.5x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AST、ALT和ALP<5xULN,总胆红素≤3xULN)。9.不存在需要凝血因子(例如,新鲜冷冻血浆、冷沉淀物)替代治疗的活动性凝血障碍(注:受试者如使用稳定剂量抗凝药物治疗超过6个月,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2.5xULN,2<INR<3可参加本研究)。
10.无严重的合并疾病或活动性/未控制的感染:
受试者入组前72小时内必须无发热(>38℃C);a.
对于合并发热的确诊或疑似感染的受试者,如正在接受抗感染治疗,血培养及常规呼吸道b.病毒(包括COVID-19和流行性感冒)检测必须为阴性:
受试者无新出现的或加重的感染相关临床体征/症状。C.
11.既往至少接受过2种不同的治疗方案(每个疗程至少12周),包括但不限于羟氯喹、贝利木单抗、钙调磷酸酶抑制剂(他克莫司、环孢素、伏环孢素)、环磷酰胺、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觜聲屡Ộ協沆釬騸妎頂阿迨电氟米特、泰它西普、奥妥珠单抗和利妥昔单抗等。狼疮肾炎受试者需满足入组标准12:12.根据2018年修订的国际肾脏病学会/肾脏病理学会(ISNRPS)标准,符合活动性、经活检证实的增殖型狼疮性肾炎Ш型或IV型(Ш(A)型、Ⅲ(AC)型、IV(A)型或IV(A+C)型),可合并V型。可接受筛选前12个月内的肾穿病理报告或存档活检组织(蜡块或切片)。24小时尿蛋白水平>1.0g且<8.0g,或随机尿蛋白肌酐比(uPCR)的等效值。
非LN SLE受试者需满足入组标准13:
13.SLEDAI-2K评分>8分(其中至少4分为非实验室评估),并且至少有2项BILAGB器官系统评分;和/或至少1项BILAGA器官系统评分,包括但不限于:心脏(心包或心肌炎)呼吸系统(胸膜炎或肺部受累)、血管、血液系统和肌肉关节。
14.受试者根据研究中心指南或临床评估完成必要的免疫接种。
15.受试者伴随用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皮质类固醇必须在筛选前使用超过6周,并在UB-VV410给药前至少14天,剂量稳定在≤20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允许同时使用局部或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其它免疫调节剂)治疗:
b.如果在筛选前>12周开始使用抗疟药(如,羟喹、氯等)且在稳定剂量维持>8周则允许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最大剂量限制:羟,400mg/d;,500mg/d);
c.其它用于治疗SLE的药物需在UB-VV410治疗的D1前停药,并满足方案规定的洗脱期。
16.在筛选期及研究期间,除非出于临床需要进行调整,受试者应保持使用以下合并用药的稳定剂量,包括但不限于:镇痛药、3-羟基-3-甲基戊二酰辅酶A(HMG-CoA)还原酶抑制剂(他汀类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以及其它治疗高血压的药物。
17.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
a.2次妊娠试验检测阴性(筛选时和UB-VV410给药前48小时内血清B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B-HCG]检测阴性)
在UB-VV410给药后12个月内承诺同意使用和遵守高效不间断的避孕方法(见附录h.
9)。
c.在使用UB-VV410后12个月内戒断母乳喂养,
18.有生育潜力的伴侣的男性:在UB-VV410给药后12个月内,承诺禁欲或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附录9),无论既往是否接受过输精管结扎术。19.受试者必须同意在完成UB-VV410治疗后至少一年内不得捐献血液、器官、精子/精液和/或卵子。现有数据不足以确定在何时进行组织/器官捐献是安全的,因此,不建议受试者在接受UB-VV410给药后捐献任何组织。
排除标准:
1.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在UB-VV410开始治疗前4周内,受试者无法按规定完成既往治疗药物的洗脱(见附录4),或无法保持SLE伴随治疗药物的稳定剂量。
存在评分为BILAG A的神经精神性SLE。3
4.任何急性、严重的狼疮发作,需要立即治疗,如急性心包炎或灾难性抗磷脂综合征,急性中枢神经系统狼疮(如精神错乱,癫痫)。
5.诊断为药物诱导的SLE,而非特发性SLE
容量超负荷,且通过稳定剂量的利尿剂治疗未能得到控制。6
7.需要接受或正在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既往有骨髓移植、基因治疗、细胞过继治疗(包括间充质干细胞治疗)或任何类型的CAR-T8.
细胞治疗史。
9.有HIV感染史或活动性HIV感染。
10.患有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注:允许HBVDNA和HCVRNA定量检测阴性的受试者入组。此外,HBV表面抗原(HBSAg)和/或HBV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阴性的受试者允许入组,但需要持续抗病毒治疗。
11.在UB-VV410给药前7天内进行短效口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预防性治疗。在UB-VV410给药前的2年内使用长效抗逆转录病毒药物预防治疗。12.对于CAR-T细胞治疗毒性管理所需的支持性药物(例如托珠单抗)过敏者。
13.合并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发作、震颤、脑血管意外、复发性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脑炎、严重的精神障碍等),可能妨碍ICANS(免疫效应细胞相关性神经毒性综合征)的评估。
14.存在严重和/或未得到充分控制的合并疾病,研究者判断其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干扰研究程序的执行、影响结果的解读,或妨碍受试者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例如:
a)存在未控制的心绞痛或其他未控制的急性心脏疾病。过去6个月内有心肌梗死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或IV级。既往出现过以下任何情况:心血管病因引起的晕厥、病理性起源的室性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室性心动过速和室颤)或突发性心脏骤停。
严重高血压(>160/100mmHg)未能控制者;
既往(<2年)或目前患有恶性肿瘤,且该肿瘤的临床管理可能对本研究的评估产生潜在影响。
注:已治愈且在筛选前至少3年无复发证据的局部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的受试者允许入组。在入组前,上述情况需与需与医学监查员进行详细讨论并获得同意。
存在活动性/未控制的感染。
在入组前3个月内,受试者需要依赖吸氧以维持氧饱和度>92%,和/或存在肺功能异常(表现为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用力肺活量(FVC)<70%)。
合并重度肺动脉高压病史的患者(超声或动脉造影检查,肺动脉压>70mmHg);在筛选前12周内接受过血浆置换或免疫吸附治疗。g)15.在UB-VV410治疗前12周内曾进行过任何重大手术,或者在试验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且研
究者认为会给患者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16.正在接受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治疗。注:允许参与既往试验的持续生存随访,但不允许接受既往研究药物的进一步治疗或相关评估。
试验用药物、剂量和给药方式:
试验用药物(IP):
UB-VV410是一种第三代,自失活型(SIN),无复制能力的慢病毒载体(LV)试验用药物。包括:
由cocal病毒融合糖蛋白假型化的载体包膜,采用膜结合多结构域融合(MDF)蛋白进行表面工程修饰(图2)。
编码抗CD22嵌合抗原受体(CAR)的转基因序列,包含抗CD22scF、4-1BB、和CD3(细胞内信号传导结构域(图3)。
作用机制:UB-VV410的作用机制如图4所示:1.UB-VV410在体内有效地结合、激活和转导T细胞以产生表达抗CD22CAR的CAR-T细胞。2.UB-VV410转导生成的CAR-T细胞与CD22表达阳性靶细胞的结合,介导抗原特异性细胞杀伤,细胞因子释放及促进CAR-T扩增作用。IP剂量:
将根据受试者分配的剂量水平进行UB-VV410给药。UB-VV410给药剂量基于转导单位(TU),定义为通过CAR流式细胞术分析方法测定的UB-VV410颗粒的功能性滴度。按照图6所示,剂量递增阶段将从UB-VV410第一剂量组开始,剂量水平逐步递增,视安全性情况至DL4。如果受试者的临床状态发生任何急性变化,可能使其不适合接受治疗,则应暂停UB-VV410给药,并由研究者联系赞助方。
UB-VV410的剂量水平为:
DL-1=1.2 x108TU
DL1=3.5 x108 TU
DL2=10x108TU
DL3=30x108TU
DL4=60 x108TU
根据BOIN设计,在与赞助方协商后,可在评估为安全的剂量水平和毒性剂量水平之间增加中间剂量水平,以优化获益/风险。给药:
UB-VV410:
UB-VV410为贮存于单次使用的西林瓶中的冻存溶液。UB-VV410的给药途径为静脉注射(IV)。药品标签将按照当地法规进行贴签。关于包装、标签、试验用药物申请、制备和给药、产品处置/销毁的详细信息,请参见UB-VV410产品管理手册(PAM)。
UB-VV410预防用药:
在UB-VV410给药前60分钟内,受试者应预先口服500-1000mg对乙酰氨基酚或200-400mg塞来昔布,和25-50mg苯海拉明(静脉注射或口服)。治疗剂量的西替利嗪或异丙嗪可作为预防过敏药物的替代选择。不允许预防性使用任何类固醇药物。
治疗周期:
UB-VV410将在研究日第1天(D1)进行单次给药
UB-VV410再次治疗:
如果受试者在UB-VV410初始治疗后未经历DLT,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接受UB-VV410的再次治疗:
受试者在任一评估中达到了SRI-4应答标准,但尚未体现充分的疾病改善或未达到DORIS缓a)解或LLDAS,或:
受试者在接受UB-VV410初始治疗后,在任一疗效评估中达到了CRR、PERR或PRR,随后b)出现狼疮肾炎的恶化,以至于无法维持肾脏缓解的评估,或者;
受试者在接受UB-VV410治疗后,抗-dSDNA抗体或其它血清自身抗体水平/滴度下降,和
或原有低补体水平(C3和C4)增加或恢复到正常范围,但仍存在疾病活动,需要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