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参加本研究,愿意遵循配合完成所有试验程序,签署知情同意书;签署ICF 时年龄>18且≤75周岁,男女不限;
预期生存期>3个月;
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肿瘤,优选入组的瘤种包括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或腺癌、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结直肠腺癌、肝细胞癌、尿路上皮癌、肾透明细胞癌等。与申办方讨论后,可考虑其他肿瘤类型;
经标准治疗失败、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不能行手术完全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序贯放化疗治疗(注:剂量扩展阶段可入组既往未经系统治疗且PD-L1阳性(PD-L1 TPS >1%)的非小细胞肺癌)。根据 RECIST v1.1标准评估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作为靶病灶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脑转移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注:与申办者医学监查员沟通后,申办者可能允许无靶病灶的患者入组;患者能提供约10张未染色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病理切片(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注:如果受试者无法提供肿瘤组织,经申办者同意可以入组;
根据在研究治疗开始前7天内的以下检查结果,具有充分的血液学和器官功能:a.进行血常规检查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制品及细胞因子等支持治疗,ANC≥1.5x10%,血小板计数(PLT)>100x10,血红蛋白含量(HGB)>90gL;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xULN,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LN(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的凝血功能应处于抗凝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10)受试者(包括女性和男性)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12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灶;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完成治疗至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且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满足以标准:(1)无神经系统症状,(2)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3)脑转移灶的最大长径≤1cm,(4)无脑转移灶周围水肿证据者可以入组;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反复引流(每月1次或更频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者;
筛选前3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包括已完全缓解且不需要后续治疗的局部可治愈癌症,如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或浅表膀胱癌);筛选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治疗不认为是系统性治疗,允许只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
全等受试者入组);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呈阳性;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既往或当前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系统性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任何需要全身性抗感染10)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含针对肝炎的抗病毒治疗);HBSAg阳性且 HBV DNA超过 500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RNA 水平高于检11)测下限。注:HBSAg阳性者需按照治疗医生的要求定期监测HBV-DNA,接受抗Z肝病毒治疗;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心绞痛、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脑梗塞(腔隙性12)脑梗塞除外)、脑出血等出血/血栓事件;
13)存在需要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Ш或IV级)、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不能稳定控制的糖尿病(或降糖药物依从性差)、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对降压药依从性差)等;
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历过重大手术;14)
15)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治疗: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使用过靶向 PD-(L)1靶点的治疗;a)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生物制剂、化疗、其他未获批上市的研究药物等抗肿b瘤治疗(如果首次给药距末次抗肿瘤治疗超过5个药物半衰期,则可能允许入组);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或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或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
d)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既往接受过除抗 PD-()1治疗外的其他免疫治疗(经与申办者讨论并同意后可e)能允许既往接受过针对其他靶点的免疫治疗的患者入组);
除姑息性放射治疗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方案中未规定的其他任何化疗/靶向治疗16)免疫治疗/激素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当前正在长期接受全身糖皮质激素(剂量相当于>10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17)制药物;
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过程中接种任何活18臭)尓腉拒乖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9)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需要恢复至≤1级(根据NCI-CTCAE 5.0 标准判断)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及疲劳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2级内分泌毒性,经替代治疗后临床稳定者可以入组;
20)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出现过>3级或导致药物永久停用的iAE,或>2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
已知对试验药物的任何成分有严重过敏史,或对抗体有严重过敏反应史: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3)可能增加风险和/或影响研究依从性的神经或精神疾病史(包括癫痫或痴呆)或药物滥用史;
24)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25)研究者认为可能增加研究相关风险或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他情况。
年龄18-75岁,男女均可,器官功能良好,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 态评分为0或1,预期生存期≥3个月,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晚期恶性肿瘤(优 选入组的瘤种包括头颈部鳞状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食管癌、胃癌、结直肠癌、肝细 胞癌、尿路上皮癌、肾细胞癌等。与申办方讨论后,可考虑其他肿瘤类型),且为标准 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患者。
SSGJ-709每周期第1天用药,每3周为1个治疗周期,每周期的开始均以SSGJ-709用药开始计算,直到无临床获益(研究者评估)、失访、死亡、不可耐 受的毒性、撤回知情同意或完成1年治疗,以先发生的为准;SSGJ-709用药根据受试者体重计算给药剂量;研究过程中因不良事件导致的用药延迟不属于 方案偏离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