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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MHB046C-A-101评估注射用MHB046C在晚期实体肿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 效性的I/II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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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评分:
治疗阶段:
一线失败后
药品名称:
注射用MHB046C
适 应 症:
实体瘤
癌      种:
实体瘤
入组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一般情况
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ECOG 体力评分 0-1分。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以上。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绝对禁欲等,避孕方法选择见附录6);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同意从筛选期、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研究药品使用后至少3个月内不取回、冷冻或捐献精子或卵子。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肿瘤相关
7.剂量递增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经充分的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
适应症扩展阶段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不可切除或远处转移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满足以下要求:结直肠腺癌
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结肠或直肠腺癌患者,具有不能或不适合经手术切除的转移性或复发病灶,且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化疗失败的患者。
胰腺癌
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胰腺癌,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的患者。
非 小细胞肺癌
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能行完全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的患者
肾细胞癌
经组织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复发转移性透明细胞型肾癌,既往至多1个治疗线接受过针对肾细胞癌的抗血管生成治疗或PD1几1抑制剂治疗且治疗失败或不耐受。
HR 阳性且
HER2阴性的乳腺癌
经组织学检查证实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转移性HR阳性且HER2阴性乳腺癌,既往至少一线内分泌治疗(内分泌辅助末次治疗12个月内进展为一线)失败或不耐受
三阴 性 乳 腺癌
经组织学检查证实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性乳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包含蒽环类和/或紫杉烷类药物系统性化疗失败的不可切除且不适合根治性治疗的晚期乳腺癌。
复发/难治性卵巢上皮癌(含原发性腹膜和/或输卵管癌)
病理组织证实为卵巢上皮恶性肿瘤、输卵管上皮恶性肿瘤、原发性腹膜癌;受试者既往接受过>1线含铂类化疗方案,同时满足以下任何一条标准:1.铂类耐药或难治型患者,包括既往含铂类化疗方案治疗期间或者含铂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或复发的患者;2.若铂类敏感者(即含铂类化疗方案结束后>6个月后疾病进展或复发),应既往接受过的化疗方案中至少有2种不同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或复发(含最初铂类治疗方案)。疾病进展或复发需有证据显示发生影像学或临床进展(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
其他晚期实体肿瘤
其他经组织学检查证实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或转移性晚期实体肿瘤,接受过至少一种标准系统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
9.尽量收集患者的CDCP1和RAS突变检测结果(如有)。剂量递增阶段,同意尽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用于回顾性检测CDCP1表达;受试者肿瘤组织样本中CDCP1的表达情况将不作为受试者是否纳入的标准。适应症扩展阶段,同意尽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10.根据RECISTv1.1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和器官功能:
11.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筛选期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x109L;血小板计数>100x109;
血红蛋白>9.0g/dL。
12.足够的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总胆红素(TBIL)≤1.5x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2.0x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 TBIL≤3.0xULN;
非肝脏肿瘤患者且无肝转移时,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0xULN;若为肝肿瘤或肝转移患者,需满足 AST和 ALT<5.0xULN.
13.足够的肾功能:
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14.足够的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xULN.
15.足够的心脏功能:
·入组前 28天内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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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作可作陈你作,1功:
肿瘤相关: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2种及以上的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已经1.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接受过化疗,或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除外为缓解疼痛的骨局部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及以下情况:口服氟尿嘧啶类或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内;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CYP3A4强诱导剂或强抑制剂(详见附录7)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周内。
3.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存在脑转移(除外无症状,且影像学无明显肿瘤病灶周围水肿表现且首次给药前间隔至少4周经影像学检查未发生脑转移进展,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既往使用过含有拓扑异构酶1的抗体药物偶联物治疗。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般情况:
7.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新冠疫苗除外)。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
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10.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11.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D)/间质性肺炎病史,当前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或目前患有ILD/间质性肺炎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 ID/间质性肺炎患者。12.活动性结核。
13.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7天内出现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14.血清病毒学检查结果阳性:(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HIV抗体检测阳性;
·或,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即HBV-DNA>检测值下限);或,HCVAb阳性且HCV-RNA阳性(即HCV-RNA>检测值下限)。1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经 Fridericia法校正(QTcF=QT/(RR^0.33))的 QT间期(QTcF)
男性>450ms,女性>470ms;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脑缺血(TIA)发作: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新发的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16.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中-重度胸腔积液/腹腔积液,需要引流积液者;或引流积液后稳定<1周。
需要进行临床干预的积液(心包积液超过少量或稳定时间短于2周)。
17.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洗脱<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
18.临床不可控制的糖尿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
19.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明显的出血倾向或伤口不愈合,
20.已知对本研究药物的某些成分或类似物有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过敏反应
21.有药物滥用或任何其他医疗状况(如具有临床意义心理状况),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干扰参与临床研究或临床研究结果。
22.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3.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准备生育的女性/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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