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受试者可纳入本研究: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肝细胞癌(HCC),除外纤维板层型肝细胞癌,或肉瘤样肝细胞癌,或混合型肝细胞癌-胆管细胞癌。
2 免疫组化检测GPC3表达阳性(需提供2年内的检测报告,或者同意提供2年内的存档肝肿瘤组织标本检测)。
3 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射治疗),或手术和/或局部治疗后复发或进展,至少1线的系统性规范治疗失败(定义为治疗无效、或不耐受、或疾病进展)。系统治疗至少包括一种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抗PD-1/ PD-L1/CTLA-4),和至少一种血管内皮细胞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大分子抗体和/或小分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4 至少存在1个可重复评估或测量的肿瘤病灶(参照mRECIST 1.1标准),对于肝内可测量
的肿瘤病灶,要求肝内病灶长径 ≥ 1.0cm(接受过放疗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
测量病灶,除非有证据显示肿瘤进展)。
5 乙肝病毒相关的肝细胞癌(HBV-HCC)
a) 对于 HBsAg (+) 受试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HBV 抗病毒标准方案治疗至少2周,且HBV DNA < 1000 IU/mL,且整个试验期间维持抗病毒治疗。
b) 对于HBcAb (+) ,HBsAg (-),HBV DNA < 1000 IU/mL受试者:不需要HBV 抗病毒预防治疗。
6 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期或C期(BCLC B/C)
7 Child-Pugh评分 ≤ 6分(见附表4)
8 ECOG评分 ≤ 1分
9 充足的器官或骨髓功能,需满足下列实验室指标标准:
a) 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9/L,淋巴细胞计数 ≥0.5×10^9/L;血红蛋白 ≥ 90 g/L;血小板计数 ≥ 75×10^9/L;
b)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 2.5 mg/dL;白蛋白≥ 28 g/L;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5×ULN;
c) 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2.3;口服抗凝治疗2周剂量稳定;口服华法林患者的INR必需 ≤ 3.0,且给药前28天内无出血现象;
d) 血清肌酐 ≤ 1.5×ULN ,或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值 ≥ 45 mL/min (CKD-EPI公式);且尿蛋白< 2+,或尿蛋白≥2+ 但24小时蛋白定量 ≤ 1.0 g/24h;
e)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具有临床意义且需要用药治疗的ECG异常发现
(房颤可入组);
10 能够与研究者进行充分交流,理解并遵守本研究的要求并签署ICF;签署 ICF 时年龄≥18 周岁;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受试者将从研究中排除:
1. 已知存在的活动性颅内转移,或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病灶稳定不足4周。
2. 近期接受过如下的抗肿瘤治疗:
a)首次给药前4周内(28天)接受过任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
b)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
c)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HCC的局部治疗(包括不限于动脉化疗栓塞[TACE]、动脉灌注化疗[HAIC]、钇-90放射栓塞、消融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SBRT] 等)。
d)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者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以下抗癌治疗化疗、小分子多靶酪氨酸激酶抑制);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分子靶向VEGF药如贝伐珠单抗或其生物类似药。
e)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包括不限于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
f)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中成药。
g)既往接受过靶向GPC3的试验性治疗(经检测GPC3表达仍阳性可入组)
3. 接受过肝脏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4. 既往抗肿瘤治疗中未缓解的毒性,定义为未缓解至≤ 1 级(CTCAEv5.0),或未缓解至
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行过手术(活检除外)。
6. 肝脏肿瘤负荷大于50%的肝脏总体积,下腔静脉侵犯、门静脉主干癌栓(VP4),肿瘤侵犯一级支肝内胆管或/和肝外胆管。
7.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60mmHg或舒张压≥ 90mmHg)
8.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III-IV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脑梗死;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瓣膜病;
9. 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10. 首次治疗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除外病毒性肝炎),或前2周内出现任何活动性感染的体征或症状者,或前2周内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局部用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除外);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产生的发热);
11. 抗HCV治疗结束未满4周的丙型肝炎受试者;
1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阳性 (HIV+);
13. 首次治疗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等效剂量>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以下情况允许入组:
•允许受试者使用局部外用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允许短期(≤7天)使用糖皮质激素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
14. 首次给药前2年内的需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但以下疾病除外:
•仅通过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已控制的乳糜泻
15. 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原位癌,及其他研究者认为已经治愈的疾病且目前复发风险极低)
16. 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女性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