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与研究相关的评估/程序之前,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
同意书(ICF);
2.签署 ICF 时年龄 18 至 70 周岁(含 18 岁和 70 岁);
3.根据原发性肝癌诊疗指南(2022 年版),确诊为 HCC;
4.距签署知情同意书 1 年以内的肝肿瘤组织标本经免疫组化检测GPC3 表达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提供足够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GPC3 表达检测。包括存档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数量满足本研究所规定检测要求的未染色切片);若没有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受试者同意接受肿瘤病灶再活检。
5.中国肝癌分期方案(CNLC)确定的 IIa 期、IIb 期,IIIa 期以及 IIIb 期或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确定为无法切除的 B期(中期)或 C 期(晚期)的 HCC。对于适合手术治疗的 CNLC 分期的 IIa-IIIa 期或 BCLC 分期 B 期,受试者必须是手术或局部治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不适合接受手术或局部治疗。
6.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规范系统性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的GPC3 阳性晚期肝细 胞癌(HCC) (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 免疫治疗或化疗) 且在治疗期间或之 后经影像学检查确定为疾病进展;
7.Child-Pugh A 或 B7, 且无肝性脑病史;
8.在签署 ICF 时,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能状态评为 0 或 1;
9.预期生存期不低于 12 周;
10.根据 RECIST 1.1,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 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CT 或 MRI 影像评估基线期最长直径必须 ≥ 10 mm (淋巴结除外, 淋巴结短径必须 ≥ 15 mm);
11.能够进行正常静脉采血和机器单采,可建立采集所需的静脉通路,无白细胞采 集禁忌症;
12.经研究者判断能够进行淋巴细胞清除治疗;
13.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 药物使用后 2 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的女性和绝 经后 2 年内的女性。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中枢神经系统(CNS) 转移,软脑膜疾病或转移性中枢压迫;
2. 有骨髓或器官移植史;
3. 研究治疗前 5 年内有其他原发恶性肿瘤病史,但以下情况除外: a) 充分治疗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 b) 局限性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
4. 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 阳性者, 且 HBV-DNA >500 IU/mL。 (对于 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者,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至少需进行至少 4 周的抗病毒治疗,在研究过程中持续进行抗病毒治疗);
5.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 HCV RNA 阳性者;人体免疫缺陷病 毒(HIV)抗体阳性者;梅毒抗体阳性者;巨细胞病毒(CMV) DNA 检测阳性 者;
6. 对本研究中所要使用任何药物组成成分过敏者,包括但不限于清淋药物(白蛋 白紫杉醇,环磷酰胺,氟达拉滨) 等;
7. 既往接受过其他细胞治疗或基因修饰细胞治疗者, 例如针对GPC3 靶点的抗肿 瘤治疗, TCR-T 治疗, CAR-T 治疗等;
8. 签署 ICF 前 3 个月以内接受过针对肝细胞癌的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手术、 射频消融、经皮肝穿刺注射无水乙醇/醋酸治疗、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治 疗(海扶刀)、肝动脉化疗栓塞、肝动脉化疗灌注、 钇 90 微球介入治疗和放疗 等;
9. 对肝动脉灌注手术禁忌症者;
10. 研究者评估肝内肿瘤占位大于整个肝脏的 50%; 或者存在主门静脉肿瘤癌栓形 成,或者肿瘤癌栓侵袭到肠系膜静脉/下腔静脉;
11. 签署 ICF 前 28 天(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研究者判断更为合适的时间为准) 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或系统抗肿瘤治疗;
12. 签署 ICF 前 28 天内,接受过大范围放疗, 签署 ICF 前 14天或预期在研究期间 内接受局部为缓解症状而进行的非靶病灶的放疗除外;
13. 签署 ICF 前 28 天内, 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肝占位活检手术除外) ,或预期在 研究期间内进行重大手术治疗;
14. 签署 ICF 时, 除脱发、 色素沉着外,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未恢复至 1 级 或基线水平(根据 NCI-CTCAE 5.0 版) ;
15. 在签署 ICF 时或单采前 4 周内任何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肠外抗生素、 抗病毒或抗真菌治疗;
16. 筛选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