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标准
入组受试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一般情况:
1. 受试者自愿同意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4.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5.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绝对禁欲等);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同意从筛选期、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最终研究药品使用后至少 3 个月内不捐献精子或卵子。
6. 能够理解试验要求,愿意且能够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肿瘤相关:
7. Ia 期剂量递增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且经充分的标准治疗失败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8. Ib 期剂量扩展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满足以下要求:
队列 1: 晚期小细胞肺癌 (SCL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PD-1/L1 治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3 线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SCLC;
队列 2: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PD-1/L1 治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4 线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驱动基因阴性的 non sq-NSCLC;
队列 3:晚期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PD-1/L1 治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4 线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sq-NSCLC;
队列 4:晚期食管鳞状细胞癌(ESC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3 线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ESCC;
队列 5:晚期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患者:手术或药物去势治疗后,且睾酮水平低于每分升 50 ng;
雄激素剥夺治疗后患者出现影像学证实的远处转移;
经一线标准化疗或新型内分泌治疗失败后,或标准治疗不耐受;
队列 6:晚期胰腺导管腺癌(PDAC)患者:
经含氟脲嘧啶类或紫杉类药物系统性化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2 线失败的 PDAC;
队列 7:晚期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4 线失败的 HNSCC(鼻咽癌除外);
队列 8:晚期鼻咽癌(NPC)患者:
经含铂系统性化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4 线失败的 NPC;
队列 9:晚期结直肠癌(CRC)患者:
经含氟尿嘧啶类药物系统性化疗失败,且既往系统性治疗不超过 3 线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CRC;
队列 10:晚期恶性黑色素瘤(MEL)患者: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MEL;
队列 11:晚期脑胶质瘤(GBM)患者: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 GBM;
队列 12:其它晚期实体瘤(AST):
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的不可切除且不适合根治性治疗的 AST。
9. II 期剂量延伸入组的受试者须为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 SCLC,既往经
1-2 线含铂双药系统性治疗、PD-1/L1 治疗失败。
10. 同意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Ia 期若受试者同意但因某些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也可以纳入,Ib 和 II 期必须提供肿瘤组织样本才可以入组,如果没有需经申办者同意),用于回顾性检测 B7-H3 表达和其他生物标志物。受试者肿瘤组织样本中 B7-H3 的表达情况将不作为受试者是否纳入的标准。
11. 根据 RECIST v1.1 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三个月后持续存在);对 mCRPC 患者而言,需根据 PCWG3 标准定义的可评估病灶,或根据 RECIST v1.1 版肿瘤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软组织肿瘤病灶。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和器官功能:12. 足够的骨髓功能储备:(筛选期检查前 7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集落刺激因子或相似作用的生物制剂治疗)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100×109/L;
血红蛋白≥9.0g/dL。
13. 足够的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若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总胆红素≤ 2×ULN;如直接胆红素(DBIL)提示肝外梗阻,则允许TBIL ≤ 3.0×ULN。
非肝脏肿瘤患者且无肝转移时,天冬氨酸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3×ULN;若为肝肿瘤或肝转移患者,需满足 AST 和ALT≤5.0×ULN;
14. 足够的肾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肌酐(Cr)≤1.5×ULN 且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 公式);
15. 足够的凝血功能: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xULN。。
16. 足够的心脏功能:
入组前 28 天内通过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 级。
3.2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受试者不得进入本研究:
肿瘤相关:
1.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5 年内患有 2 种以上的原发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
2. 在研究药物首次使用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或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放射性粒子植入(除外为缓解疼痛的骨放射性粒子植入及局部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及以下情况: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个半衰期内;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3.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4. 存在脑转移(除外无症状,且影像学无明显肿瘤病灶周围水肿表现,且首次给药前间隔至少 4 周经影像学检查未发生脑转移进展,且在首次给药前至少 14 天内及试验中使用类固醇治疗≤10mg/天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或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5. 既往接受过靶向 B7-H3 的治疗。
6.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1 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一般情况: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8.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接种新冠疫苗除外)。
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有非外伤原因的粘膜或内出血。
1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1. 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或肺切除术。
12.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肺炎 (ILD)病史,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或目前患有 ILD 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 ILD 患者。
13. 活动性结核。
14. 正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5. 血清病毒学检查结果阳性:(允许纳入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患者)
HIV 抗体检测阳性;
或,HBsAg 阳性且 HBV-DNA 阳性(即 HBV DNA≥检测值下限);
或,HCVAb 阳性(除外 HCV-RNA<检测值下限)。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ADC 药物介绍
ADC 药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抗体、链接子和细胞毒素。尽管其概念简单,但是设计 ADC 必须要考虑各种因素。通过优化各组成部分,才能达到稳定、高效、安全的治疗目的。ADC 药物的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靶点、抗体、链接子、细胞毒素、偶联方式以及药物抗体比(DAR)。
B7-H3 生物学介绍
B7-H3(CD276)是一种 I 型跨膜蛋白,属于 B7 免疫共刺激和共抑制家族成员,其配体尚不明确。2001 年,B7-H3 首次被发现并确定为 B7 家族成员;同时也证实了 B7-H3 与其他家族成员存在 20%-27%相似性。B7-H3 蛋白由染色体 15q24 基因编码,共 316 个氨基酸组成,结构上包括:胞外域、跨膜域和胞内域。B7-H3 蛋白胞内结构域很短,尚无已知的信号基序。此外,由于外显子重复,人 B7-H3 蛋白包含一对或两对相同的胞外结构域,可形成两种蛋白结构:2IgB7-H3 由一对免疫球蛋白可变区(IgV)样和免疫球蛋白恒定区(IgC)样胞外结构域组成;4IgB7-H3 包含两对相同的 IgV 样和 IgC 样胞外结构域,是人类细胞中的主要亚型[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