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群
入选标准
患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在试验开始前已知试验信息,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1)
年龄>18 岁,男女不限。2)
3)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女性体重>45kg,男性体重>50kg,且BMI>18kg/m?
瘤种类型5)
第一部分:KY-0301单药I期剂量递增阶段&剂量扩展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 EGFR 野生型或突变型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nSG-NSCLC,EGFRwt或EGFRm)、鳞状非小细胞肺癌(Sq-NSCLC)、结直肠癌(CRC)、晚期胃癌/食管胃交界处腺癌(GC/GEJA)、头颈鳞癌(HNSCC)等]患者;现有标准治疗方案失败,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无法接受标准治疗的患蹣懊市瘅鐝糸款敝瀂哙娜(餞蘗猩︻乜錡绎如:患者存在标准治疗禁忌,或经研究者评估患者一般状况预期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等)。
第二部分:KY-0301单药I期队列扩展阶段
队列 A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放疗;
具有肿瘤组织或血液样本有资质的实验室确认的携带一种或多种 EGFR敏感突变的NSCLC患者,这些突变包括L858R、19Del;
先前接受过三代 EGFR TKI一线治疗,且在治疗期间或之后有影像学证据显示进展或有病例记录显示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针对仅接受过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 TKI 一线治疗患者,需提供 T790M 突变阴性报告,无需经第三代 EGFR TKI治疗:
至少接受过1线含铂双药标准全身化疗;
患者必须在既往末次抗肿瘤治疗至入组本研究期间有经放射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允许既往辅助或新辅助治疗(除奥希替尼外的化疗、放疗)。队庴扶顢荀羽敢 B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EGFR 野生型非小细胞肺癌;
有明确记录患者未发现可治疗的基因突变(如EGFR激活突变、ALK重排、ROS1重排KRAS 突变、BRAF 突变、NTRK 融合、MET14外显子跳跃突变、融合突变、ERBB2 突变等)
对于程序性细胞死亡-配体1(PD-L1)表达阳性的患者,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抗 PD-(L)1免疫治疗及化疗;
患者必须在既往末次抗肿瘤治疗至入组本研究期间有经放射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队列 C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结直肠癌(CRC);
对于高度微卫星不稳定(MSI-H)的患者,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既往接受过至少线抗 PD-(L)1免疫治疗及化疗
针对复发/晚期转移性疾病,全身系统性治疗阶段不超过3线化疗:
患者必须在既往末次抗肿瘤治疗至入组本研究期间有经放射影像学证实的疾病进展璉高美砋素-11或海曲泊帕治疗);分(ECOGPS)(详见附录1)为0或1。器官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血红蛋白(Hb)28.5g/(85 gL)(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白蛋白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数(ANC)>1.5x10(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血小板计数(PLT)>100x109(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细胞介素-11或海曲泊帕治疗);
没有肝脏病灶时(原发灶或转移灶),总胆红素<1.5xULN;有肝脏病灶时,总胆红素<3xULN;
没有肝脏病灶时(原发灶或转移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xULN:有肝脏病灶时,ALT和AST<5xUIN:
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2)且血清肌酐<1.5xULN;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ULN和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接受抗凝治疗者要求 INR 维持在临床治疗范围内(<4);血清白蛋白>30g(3.0g/dL)。第一部分(I期剂量递增阶段)的患者至少有一个影像学可评估的病灶。第一部分(I期剂量扩展阶8)段),第二部分(I期队列扩展阶段)的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颅外病灶(非放射疗野)。按照实体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v1.1(详见附录3)进行评估。9)预期生存期>3 个月。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从筛选期开始到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并且不得捐献或取卵供自己使用。男性患者,从选期开始到整个研究期间,以及末次接受研究药物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Ầ胧铁口筒们会顯鐜荽媾蚶嘠竣媲鹦塘嗶翮¥事只糠嶅阁曩猛釁蘩や饫氪镜4);11)患者可提供经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切片,优先选择新鲜活检的肿瘤组织,如为存档肿瘤组织,要求距离签署本研究知情同意书最近一次的肿瘤组织,6个月内最佳,最长不超过2年。第一部分,对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或样本超期的患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也有可能入组。第二部分则必须提供肿瘤样本;对于样本不足的患者,经与申办者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患者不可入组:
既往对单甲基澳瑞他汀E(MMAE)组成的ADC治疗不耐受史。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2、
任何细胞毒性化疗或小分子靶向治疗<3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含 5-氟尿嘧啶 、亚叶酸钙和/或紫杉醇治疗方案者,需洗脱至少2周;亚硝基类或丝裂霉素C需洗脱至少6周):
抗肿瘤内分泌治疗<3周;
单抗或其他生物治疗<3周;
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1周;
免疫靶向治疗<4 周;
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详见附录5)<2周:
宽野放射治疗或对30%以上的骨髓进行放射治疗<4周,立体定向放疗<2周,全脑放疗<2周或立体定向脑部放疗<1周,姑息性放疗<2周。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治疗肿瘤为目的的介入或消融手术。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骨髓移植或既往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20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鼻内、吸入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
法):类固醇作为预防超敏反应或预防止吐等预防用药(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预防用药)。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病史及伴随疾病或各类检查:
试验药物和给药途径
KY-0301 以每玻璃小瓶中含有 60.0mg冻干粉的形式提供。每个玻璃小瓶应重新配制至 12.0mg/mL 的浓度。在静脉输注前,应根据患者得体重计算其所需得药物体积后稀释制备。建议即配即用,如需暂时储存,可以在 2~8℃条件下存储不超过24h。
KY-0301给药频率为每2周给药一次(Q2W)。研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患者接受单药KY-0301治疗,28 天为一治疗周期,直至达到 RECIST 1.1定义的疾病进展、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或撤回知情同意、或开始其他的抗肿瘤治疗、或直至满足任何其他研究药物停用标准或患者终止/退出研究标准。
每位患者初次给药时,KY-0301的静脉输注时间为90+10分钟。在首次给药前,为了预防输注相关反应的发生,可根据当地研究中心临床常规,经研究者判断决定是否给予预防用药,比如抗组胺药物等。如果首次给药后没有发生任何输液相关反应,则后续的给药输注时间缩短至6010分钟。选期时(基线)患者的体重将用于计算初始给药剂量。如果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的体重变化超过基线体重的5%,则将根据患者新的体重重新计算患者的给药剂量。若后续周期体重未超过基线的5%,则仍按基线体重计算给药剂量。对于体重>100kg的患者,将按照100kg进行计算给药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