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血液样本中检测到PIK3CA/AKTI/PTEN至少1种基因改变的,且既往接受过内分泌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阴性(HR+HER2-)乳腺癌。
签署知情同意书,且签署时年龄>18岁的成年女性或男性受试者;绝经前或绝经后女性均可入组,对于绝经前(不满足绝经后定义,包括围绝经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接受卵巢功能抑制治疗,如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激动剂(GnRHa)。绝经的定义为:既往接受了双侧卵巢切除术;
年龄<60,在未接受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治疗的情况下闭经时间>12个月,且卵泡刺激素(FSH)和雌二醇水平处于绝经后参考范围(本地实验室标准)。经最近的肿瘤样本(原发灶或转移灶均可接受)检测显示为,组织学确认的HR阳性(ER阳性,伴或不伴PR共表达)、HER-2阴性的复发性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乳腺癌,其中要求>10%的肿瘤细胞免疫组化 ER染色阳性;HER-2阴性定义为C强度0或1,或IHC 强度 2+且原位杂交(ISH)检测无扩增,或者在未进行IHC的情况下,ISH 无扩增;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内分泌治疗方案(单药或联合均可,内分泌药物包括芳香化酶抑制剂、选择性 ER 调节剂),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结束治疗后1年内复发或进展;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阶段乳腺癌内分泌药物治疗期间疾病进展(不要求为最近的一次治疗);
局部晚期(不可手术)或转移性乳腺癌治疗期间,既往全身系统性抗肿瘤治疗线数要求:内分泌治疗线数<2线,化疗线数1线(ADC药物在本试验中被视为化疗药物)。(新)辅助治疗不作为治疗线数计算,但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非根治性手术前后的抗肿瘤药物治疗将被算作治疗线数;在疾病未进展的情况下,因毒性反应变更治疗方案中的药物时,不作为换线计算;
受试者基线时必须存在至少1个可使用CT或MRI评估的可测量疾病病灶或至少1个溶骨性或混合型(溶骨性+硬化)骨病灶;仅存在硬化或成骨性骨病灶,且没有其他可测量病灶的患者不能入组;受试者同意在筛选期提供血液样本用于PIK3CA/AKT1/PTEN 基因检测,且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中至少1项PIK3CA/AKT1/PTEN基因改变的患者方可入组;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astern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根据研究者评估,无氟维司群禁忌症,且符合氟维司群治疗资格要求:根据研究者评估,预计生存时间6个月以上:10)
具有良好的骨髓储备或器官功能,具体指标如下:11)
12)绝经前女性受试者给药前的妊娠检查阴性,且同意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措施包括完全禁欲、屏障避孕法(即避孕套)、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激素(避孕药、注射液、激素贴片、阴道环或植入物)或伴侣输精管结扎术。避孕要求同样适用于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
排除标准
根据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如伴随短期内可能危Í欺及生命的症状性内脏危象或炎性乳腺癌。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腹泻(腹泻病程>4周)或肠梗阻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严重消化道疾病患者:具有临床意义的葡萄糖代谢异常,定义为:被诊断为1型糖尿病;
需要胰岛素治疗的 2型糖尿病:
糖化血红蛋白(HbA1c)>8%;
2型糖尿病病史患者空腹血糖>9.3mmol,不存在糖尿病病史的患者楨春腹血糖>7.0 mmo1L。
既往使用过氟维司群或其他选择性雌激素受体降解剂(SERD)或任何 PI3K/mTOR/Akt 抑制剂;
筛选前5 年内患有除乳腺癌外的其他恶性肿瘤(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膀胱原位癌或宫颈原位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5年无临床复发迹象的肿瘤除外);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住院超过48小时)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产品的干预性临床研究;首次用药前28天内存在需要全身性静脉输注抗生素的严重感染首次给药前 28天内接受过>30%的骨髓放疗或大范围放疗,或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局部放疗(如胸椎和肋骨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药物5个半衰期时间范围内(以较短时间计)接受过化疗、内分泌、CDK4/6 抑制剂、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其他小分子靶向肿瘤治疗药物。注:含抗体成分的生物制剂如单双抗、ADC 类抗肿瘤药物洗脱期要求为至少首次给药前28天;
11)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CYP3A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强诱导剂;
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性尚未恢复至<1级(按照CTCAE5.0标准12)评估,入选标准要求的指标和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3)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对于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且无需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可入组,需在筛选期影像检查确认至少4周内无进展;14)既往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病史、药物性间质性肺病、或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任何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疾病证据:15)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Ш度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左束支阻滞,平均静息 Fridericia's公式校正QT间期(QTcF)>470 ms;首次给药前 12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动脉或静脉血栓栓塞事件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允许筛选时开始降压治疗或调整降压药进行血压稳定性判断;
活动性肝炎患者,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16)滴度检测高于本地实验室最低检出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 检测高于本地实验室最低检出限;17)存在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HV抗体检测结阳性者;
筛选时存在临床上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18)液;
19)对 NTQ1062、氟维司群或 LHRH 激动剂(针对需要使用 LHRH 激动剂伴随用药的患者)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20)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干扰试验依从性的既往或伴随疾病如精神疾病、药物滥用史等,或其他经评估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情况;21)妊娠或哺乳期女性。